新竹韋姓男子跟詐團收了1萬元,將銀行帳密、金融卡及MAX虛擬貨幣帳密交給對方使用,林姓婦人誤信投資詐騙,短短一週內7度匯款,慘失822萬9442元。韋男在法庭上坦承帳戶遭用於收款,卻辯稱「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原告」,法官認為,有無清償能力與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是兩回事,最終判決韋男須全額賠償822萬9442元,可上訴。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韋姓男子明知金融帳戶、網銀資料及虛擬貨幣帳戶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仍於2024年10月間,將自己申辦的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以及MAX虛擬貨幣帳戶帳密提供給詐騙集團,並收取1萬元報酬,供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工具。
林姓婦人隨後落入投資詐騙陷阱,在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間,依照詐團指示7度匯款,合計822萬9442元至韋男的銀行帳戶,詐團再迅速將款項轉入MAX虛擬貨幣帳戶並提領一空,造成鉅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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