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創離島企業IPO的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同集團的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爆出與女會計的勞資糾紛。女會計控訴,公司高層常在下班後傳LINE交辦公務,卻在員工守則明定「18:30後繼續工作不算加班」。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該霸王條款已違反《勞基法》,判決兩家公司應給付林女6萬5,430元加班費。
判決指出,林女2023年2月入職逸品公司擔任出納行政,後被轉保至同屬一個家族企業集團的金門玻璃廠,負責多間關係企業作帳與老闆、董事的私人雜事,月薪最終調整至4萬3,000元。
林女因與高層鬧翻,在2024年3月「被離職」,先前已透過訴訟獲賠資遣費等共8萬6,653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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