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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萬脫手「凶宅」少做1事「買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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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萬脫手「凶宅」少做1事「買賣不成立」
桃園康姓女子隱瞞「凶宅」事實賣屋,法院判應退回900萬價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康姓女子隱瞞「凶宅」事實賣屋,法院判應退回900萬價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康姓女子隱瞞「凶宅」事實賣屋,法院判應退回900萬價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差點變冤大頭!阿文(化名)向康姓女子以900萬元購入桃園一間社區型住宅,但事後社區總幹事告知該戶曾有房客墜樓輕生,房子已符合「凶宅」要件,但康女從頭到尾都刻意隱瞞,阿文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康女已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了判買賣契約解除外,還得全數退還900萬元價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康女在2009年購入該戶,之後就將房子出租給劉姓父子,但劉男兒子精神狀況不穩定,於2016年墜樓輕生,屋子已屬於一般社會觀念中的「凶宅」。

2023年康女以900萬元將房屋賣給阿文,簽約時,康女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白紙黑字保證,房屋從未發生兇殺、輕生等「非自然身故」情事。但社區總幹事卻向阿文母親透露房子曾發生死亡案件,阿文才驚覺受騙,憤而提告,要求康女返還全部價金900萬元;若法院認為解約太過,也應至少減少價金315萬元。

康女則辯稱,檢警相驗並未明確認定死者是從該屋墜樓,房屋並非凶宅,且阿文主張的價值減損也無依據。她更拿出檢察官先前以罪證不足為由,對她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書類,強調自己並無詐欺故意。

法官審酌,康女在出售時未如實告知,已違反契約保證,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凶宅瑕疵對購屋決定影響重大,法官認為阿文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合情合理合法,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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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9 15: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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