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5.12 00:44 臺北時間

誇大與詐欺無標準 學者促修法避免味全案重演

針對味全油品案定讞,律師余明賢、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及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等人晚間參與「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
針對味全油品案定讞,律師余明賢、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及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等人晚間參與「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
《法操司想傳媒》今晚舉辦「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邀請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律師余明賢、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及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等人與談,針對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因油品案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食安法規不夠完備,企業不知該如何守法?詐欺及廣告不實該如何劃分界線?逐一交換意見,希望政府不該行政怠惰,應輔導業者對商品外觀及廣告行銷策略制定規範。
會議與談由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主持,討論味全油品案從偵查到二審判決定讞過程的判決是否合理。高宏銘認為,本案判決最需要討論之處在於「調和油的外包裝」被認定涉嫌詐欺部分,他認為判決書中,認定味全有「詐欺行為」,是因為味全在外包裝上並沒有對內容成分做詳細揭示,只用簡單的廣告詞語帶過。
高宏銘質疑廣告和詐欺的界線何在?依照目前食安法規,並未做出明確規範,本案在未違反主管機關規範的狀況下,仍被法院認定為詐欺,合議庭認為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佔1%,卻使用「高單位」一詞,屬於誇大,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
況且合議庭在判決也提到,希望食品相關機關應盡速制定標準,呼籲業者也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欺騙消費者,但若從合議庭說法來看,即可發現現行法令對於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根本沒有一套標準,本案遭依詐欺判決有罪確定,仍有諸多法律見解仍待討論,況且行政機關怠惰、沒有訂定行政規範,能由司法來判定有沒有犯罪嗎?
律師余明賢也認為,在食品包裝上,應有三個管制層次,第一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第二是刑法第255條的商品標示不實,第三為食安法第28條的不實、誇大、引人錯誤。
他認為,商業廣告是商人吸引消費者購買的行銷手法,其中牽涉許多個人的價值判斷,難以有統一標準,並不適合跨越到刑事罰責。此外,就算要用詐欺罪判刑,必須要有被害人,本案卻認定有42個退貨的消費者認為被騙,犯罪所得還提到有6千多萬元,難道這42人買了6千多萬的油嗎?論罪方式令人匪夷所思。
李茂生教授也表示,對於食品安全貿然使用刑事罰,此舉並不適當,廣告若不實,應先以行政法來管理,他還舉出一個日本BB霜化妝品廣告為例說明,提到在廣告中,40歲的婦人和18歲高中生母女看來一樣年輕,強調化妝品能使人年輕。李茂生不禁要問,難道這廣告構成詐欺罪?李茂生更強調,味全油品案不是依法律來判,而是政治考量,「看來魏應充是民族英雄,得犧牲自己的晚年來成全政治考量。」
吳景欽也補充說明,本案在訴訟程序上有不少可改進之處,例如多個相關案件應該合併辦理,除了節省訴訟成本外,也必須考量到在受不同法院管轄下,可能造成判決歧異的狀況,他也舉淡水地區有建商廣告,宣稱某知名影城「即將」進駐,讓當地房價從每坪15萬元漲到25萬元,後來該影城聲明沒有入駐計畫,房價又跟著下跌,這樣是否也算詐欺呢?
吳景欽還說,刑法絕對是最後手段,台灣卻往往拿刑法來解決問題,法院判決也可能會依據氣氛,另從判決中看到對於有關意圖使他人不法所有、詐欺故意、施用詐術或共犯的犯意聯絡等判決要件來看,他認為全案應該無罪,不過,法院若判魏應充無罪,民眾跟媒體可能要掀掉,新一波滅頂行動又要來了。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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