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16:05 臺北時間

軍警防彈背心採購爆集團化綁標 最高檢下令全國嚴查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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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最高檢察署發現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下令全國各地檢署速查嚴辦。(本刊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發現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下令全國各地檢署速查嚴辦。(本刊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發現多年來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涉弊案件一再發生,計畫性的犯罪手法,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嚴重影響軍、警人身安全及國家安全多年來不肖業者介入軍警用防彈背心之政府採購案,交付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之防彈背心或相關產品,如:吸震片、抗彈纖維布予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矯正署及警政署等採購機關,嚴重影響第一線軍、警、矯正機關執勤同仁人身安全與國家安全,下令全國各地檢署速查嚴辦。
最高檢察署蒐集相關資料,爬梳、分析是類案件,發現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被告利用案件偵審程序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之空窗期,投機違法舞弊,甚至彼此合作,圍標後再分潤之犯罪手法;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
檢察機關強化系統性偵辦,最高檢察署邀集高雄高分檢、臺北地檢、桃園地檢及橋頭地檢共同協力辦理防彈背心採購案,避免因檢察署各自偵辦,讓犯罪組織利用程序間漏洞,趁機牟取暴利最高檢察署邀集高雄高分檢、臺北地檢、桃園地檢、橋頭地檢等偵辦此類案件之檢察署召開「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
各檢察署就具體個案中被告之犯案手法、主要答辯及法院量刑妥適性等面向充分交流意見,並將強化系統性偵辦,避免因案源、偵辦單位與移送時間不同,致各檢察署分別偵查,因偵查步驟不一及資訊盲點,致衍生集團性、組織性犯罪,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會中就檢察機關偵辦是類案件作出決議:
偵查中案件,情節嚴重者,應從速從嚴偵辦,查扣不法所得,必要時應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
審理中案件,如個案情節重大者,應從重具體求刑。
判決確定案件,應儘速執行。
個案應審核有無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之適用。
此外,另就不同檢察署個案,如被告涉及多起案件,將由地檢署對一再涉案之特定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避免被告逃匿影響後續偵、審或執行程序。
各檢察機關依前述決議,已分別做出具體處置,有效防止不肖之徒利用程序間漏洞,趁機犯罪牟取暴利。
(一) 高雄高分檢
被告楊O勛、李O勳2人共犯案件,未扣案之不法所得高達新臺幣1億3千餘萬元,一審對被告2人分別判決5年6月、2年且未宣告併科罰金,量刑過輕,該案現於高雄高分院審理中,請高雄高分檢向法院具體從重求刑。
(二)臺北地檢
被告林O哲偵查中案件,請承辦檢察官從速從嚴偵辦,並查扣不法所得;林O哲因同類案件,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宣告緩刑,如後案再經判決有罪確定,請執行科檢察官對前案聲請撤銷緩刑。
被告李O勳因同類案件,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宣告緩刑,如後案再經判決有罪確定,請執行科檢察官對前案聲請撤銷緩刑。
(三)桃園地檢
被告楊O勛、李O勳2人偵查中案件,請承辦檢察官從速從嚴偵辦,並查扣不法所得;鑒於被告楊O勛逃匿目前遭通緝,已於會議中請高雄高分檢提供相關資料,由桃園地檢對李O勳完成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四)橋頭地檢
被告李O勳將「未得標之戰鬥背心內蕊」轉賣得利案件,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月量刑過輕,橋頭地檢已依會議決議,提起上訴,請法院從重量刑。
被告楊O勛前已判決確定應執行5年6月之案件,因被告逃匿目前遭通緝,已請橋頭地檢儘速督導所屬將被告緝捕歸案執行。
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國防相關單位進行系統性之風險管理預防,辦理國家安全法第11條採購案時,招標文件應載明「本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一經載明,如有違反,依國家安全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確保國防軍品設施及提供服務之安全
此外,112年12月1日施行之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明定「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及「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之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行為之刑責,違者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
最高檢察署並呼籲:國防單位以外之司法、行政機關,例如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矯正署等,亦應注意避免業者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偽造文書之方式,進口大陸、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產品,以維護執勤同仁人身安全。
更新時間|2026.01.21 16:0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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