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讓許多童年遭遇性侵害的被害人,多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超過時效踢鐵板,對此,立法院今年7月三讀修正《刑法》,規定兒少性侵害犯罪的時效從被害人年滿20歲起開始計算,但憲法法庭已經受理共10件類似性侵案件聲請釋憲,今(14日)判決公告日起失效,11人的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並發回法院更審。
過往《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等性犯罪的追訴期,均不超過20年,讓許多兒少性侵的被害人,成年後提告,卻因時效問題讓惡狼躲過一劫。
為此,立法院上月7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此外,立院也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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