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被害人稱她在專業領域有相當資歷及聲望,遇到該性騷擾案時,考量陳誼誠有官職,加上在場人員與陳的關係都不錯,當下才隱忍。
案發第4天後,被害女老師傳Line訊息給陳誼誠追究強吻此事時,陳誼誠還回稱「這的確是很嚴重的失禮」,法官也認為,案發時,被告雖與告訴人同台歌唱且共用麥克風,過程中不免互相靠近,但陳誼誠仍應遵守一般社交禮儀,保持適當距離,避免任意觸碰他人身體。
況且,親吻並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臉頰亦非任何人可隨意碰觸身體部分,如未經本人同意加以親吻,特別是由異性為親吻,足以引起當事人厭惡感。
尤其是陳誼誠具有博士學歷,曾擔任教職及高官,對於我國風俗禮儀豈會不知,因此,主觀上已有性騷擾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