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研究顯示,兒童性侵犯再犯率高、難以矯正,至2023年6月,美國有44州取消兒童性犯罪刑事追訴時效的限制,將性侵兒童與殺人案等同視之。
相較於全球修法浪潮,台灣則在#MeToo運動3年後,才緩慢起步。
3月2日,台灣憲法法庭開庭審理這起釋憲案,主要處理的2個問題是,首先,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時效規定是否違憲?其次,如果違憲,能否溯及過去的案件?
即便追訴時效被判決違憲,還有一座名為「不溯及既往」的大山擋在前面,簡單來說,不能用後來制定的法律去處罰過去的行為(以維護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已經超過時效的舊案是否能重新追訴,法律人多半認為不可行。
釋憲卡關 兒少特殊處境未受重視
討論過程中,多數大法官都意識到現行制度對兒少被害人的保護明顯不足,但對於如何給予保障並無共識,是否溯及既往,則幾乎沒有討論。大法官參考德國、日本、韓國等國的立法經驗;法務部也說明,台灣後續修法方向已調整為從被害人成年(20歲)開始起算追訴時效。
聲請人委任律師邱顯智表示,律師團原本期待大法官會討論兒童性侵案件的特殊性,但沒有。他的其中一位當事人是2023年台灣#MeToo運動爆發時,具名指控藝術家謝春德性侵猥褻的梁梓筠,受害時僅13歲;公開揭露後,同樣因超過時效而無法追溯。「她是一個非常nice的人,非常有禮貌,為了顧慮你的尷尬,會笑。」
對於憲法法庭的討論,他坦言感到錯愕,無奈地說:「從頭到尾的討論,法律人很熟悉,但對照另外一個房間裡,被隔離的被害人兒童時期所經歷的可怕故事,會覺得,你們到底在幹嘛?我很驚訝,大法官都沒有討論到兒童的特殊處境,好像在討論一般刑案的追訴時效。」
邱顯智解釋,律師團從一審就開始主張,被性侵後,精神傷害一直持續,因此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我們想繞過追訴時效,用《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致重傷、或羞憤自殺,法定刑是10年以上,時效30年,還沒過期。《刑法》上重傷也認可精神疾患,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被傷害的結果一直持續。」但都被駁回,「理由也是追訴時效過了,等於不承認這會造成終身性的問題。」他說,接觸這類案件的當事人讓他心情無比沉重,「這是一個暴行,真的會受害一生。」
極端暴行下 正義應優於法安定性
邱顯智引用德國法學家古斯拉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的見解:「拉德布魯赫的想法是,法律安定性並非神聖絕對。一般情況下要遵守法的安定性,但在極端不正義的情況下,法的安定性要讓位給正義。」他希望大法官作出違憲判決,「最保險的路徑是德國實務與學界通說,認為追訴時效完成只是一種程序障礙或訴訟障礙事由,並不影響行為本身的可罰性。」
對於溯及既往,他認為,這是一個性的轉型正義問題:「澳洲前總理陸克文曾經代表政府,針對英國人過去對原住民的迫害道歉,連續說了多次『We say sorry』。國家要跟這些人道歉,沒有顧慮到他們難以言說的困境,多年後長出力量卻不讓你告,這是不對的。」
「如果不能溯及既往,那麼德國納粹都不能判刑。」邱顯智舉例,冷戰時期,東德曾明令邊防軍一律射殺所有試圖跨越邊境的人,包括婦女和兒童。這些士兵在柏林圍牆倒塌後被追訴處罰和判刑,「理由是因為被射殺的人有『頭部上空一釐米的自由』,這樣的見解讓這些士兵被判決有罪,這就是溯及既往。」
「你不能假裝這是尋常刑案,把受害者放在另外一個房間。台灣是威權體制轉型法治國,沒有規定怎麼回溯,像一個緊箍咒。但法律不應該陷入機械式操作,憲法法庭要多聽取各方意見。」他這樣下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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