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法官今表示,死因贈與的契約要雙方本人表示意思一致,請張榮發基金會的委任律師說明雙方如何表示,律師指出,張榮發說身後財產要全捐給基金會時,張榮發自己是當時基金會的法定代理人,張榮發出書受訪說要捐財產與給自己代理的基金會,是以自然人身份贈與,受贈人是基金會,張發榮當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受贈,而當時的基金會執行長鍾德美在場,有權代表基金會受意益,死因贈與契約已生效。
基金會是對張榮發的4位遺囑執行人提告,要求先從已匯入4遺囑執行人聯名專戶的161億餘元中,給付10億元給基金會,遺囑執行人的委任律師表示,張榮發生前有講過死後財產全捐,但不但表死因贈與成立,此案原告是張榮發基金會,被告是4位遺囑執行人,二房李玉美、張國煒母子要求參加訴訟獲准。
張國煒的律師則說,張榮發生前若有表示死因贈與,這約定在2014年張榮發立下遺囑已視為撤回之前的死因贈與,要單獨由張國煒繼承全部遺產,至於基金會則是由集團的企業盈餘挹注資金行善,且當時張榮發也沒有說要捐給哪一個基金會。
李玉美的律師表示,李玉美不認為有成立死因贈與,即便成立,因張榮發後來已立下遺囑,已推翻之前表示的死因贈與,且張榮發生前曾多次表示死後要捐財產,會多次表示代表還沒確定,而最確定的是張榮發生前立下的遺囑,要由張國煒繼承全部遺產並接班。庭訊完畢雙方無共識,法院訂7月2日11點30分再次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