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近年,台灣政局動盪不已,涉及權力分立憲政體制的爭議課題迭生。21世紀都已經過了1/4了,照理說法學業界的智識水準,應隨著時代發展與日俱進、步步向前。遺憾的是觀察實況,有時卻是事與願違,令人浩嘆。
不管政治立場為何,相信都不會否認最近憲法法院作出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會是歷史上最具有重要性與爭議性的憲法判決之一。10個法學者往往有10種法律意見,這種狀況並不罕見。專家學者只要言之成理,各自抒發己見,並努力說服不同意見之人。其他的,就是學術自由的範疇。至於是非對錯為何?哪種見解會變成日後的法界通說?就且讓法學業界的言論自由市場抉擇。
不知從何開始,晚近有些法學者,對持不同意見的法學者以「北韓法學派」相譏。這種行徑,頗為幼稚,有失法學者格調。
詳言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北朝鮮)於1991年與大韓民國同時加入聯合國,成為正式會員國。其法律體制,基本上當然具有濃厚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特色,以黨領政、以黨領軍。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又添加了些傳統東方王朝色彩的領導崇拜因素。例如北朝鮮憲法前言,直接就明文寫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是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和偉大領導者金正日同志的主體國家建設思想和國家建設業績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金正日憲法」等語。這點,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有異曲同工之妙,該國憲法前言也是也明白寫入「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云云。
我國憲政結構基本上屬西方民主憲政體制,跟具有北朝鮮、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完全難以比較。
完全不願意去瞭解北朝鮮法制者,才會恣意把北韓法學派掛在嘴邊,將這個貼標籤幼稚地貼在其他法學同道身上。查北朝鮮憲法第159條以下規範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市(區)、郡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等。要注意的是,根據北朝鮮憲法第167、168條規定,作為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的中央法院,主要任務在於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並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這個設計充分展現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憲法的色彩。在此體制下,即便是中央法院,也要服膺最高人民會議,也因此對於最高人民會議通過的法律,邏輯上不可能被中央法院審查、推翻。
換言之,「沒有違憲審查機制」是包括北朝鮮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政體制的重要特色之一。除非把整個憲政體制打掉重練、朝西方看齊。否則在北朝鮮,不會有人去討論最高人民會議所制定的法律會不會「違憲」的怪課題。更淺白地講,正港的北韓法學派,不會討論違憲審查課題。
將視野移回台灣,再訪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其主要癥結,大抵在於探討立法程序明顯重大瑕疵,以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等嚴肅的憲政秩序課題。期待臺灣法律業界,能展開具有品質與格調的學術討論。至於北朝鮮法制是一個臺灣法學業界普遍陌生、也幾乎沒有學者願意耕耘的邊陲領域。既然毫無研究,就毫無資格曲解、甚至貶抑嘲諷他國法制。
專業人,就要講內行話。這是作為一個法學者的基本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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