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一、 清理戰場:釋字194號的爭點與得失
寫到這裡,結局已經揭曉。但是如果要理解與評價釋字194號的意義,我們必須回頭問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即使它們乍看之下很像廢話:大家到底在戰什麼?誰跟誰開戰?
在大法官會議時期,釋憲不以法庭的形式進行,提出釋憲聲請的人並不被視為這個程序的當事人。當黃樹明的聲請書於1983年送進司法院以後,他就墜入五里霧中了,當大法官們1985年決定受理此案並且進行一連串審查時,黃樹明渾然不知。如果釋憲是一場法律戰爭的話,聲請人黃樹明並未得到參戰允許,他也不會知道閉門會議裡發生了什麼事。用電玩的語言來說,聲請人是個「NPC」(Non-Player Character)——電腦遊戲中的路人甲,沒有功能,不參與遊戲,等同於佈景或道具。
黃樹明沒有被判死刑,所以才有機會提起釋憲,否則三日內槍決,就不可能受到大法官的青睞。又因為他沒有被判死刑,差點被大法官認為未受肅清煙毒條例的侵害,而沒有資格提起釋憲。最後,在釋字194的正式文件上,完全看不出來他是活的還是死的,猶如裝進紙箱的薛丁格的貓,非死非生,雖生猶死。
釋字194號的戰場邊界,起先由馬漢寶設定。即使黃樹明的聲請書包山包海,馬漢寶刻意縮小範圍,避免涉入死刑的議題,並且「沒有也不願」納入國際視野與法理分析。在這個窄仄的戰場上,率先表明立場的是林紀東,只有他「出櫃」說他反對死刑。也是林紀東,設定了戰略目標:對死刑制度「稍加批評」。稍後的審查過程顯示,大家終究還是談起死刑來,即使相約不要寫在解釋文與理由書。馬漢寶試圖封印的戰場,被林紀東打開了,但其窄仄則一,因為所有人都確信,最終結果一定是合憲解釋。為什麼還沒審查就知道一定合憲?不僅無人質疑,也無須說明,但馬漢寶與楊建華不約而同的說,恐怕會「牽涉太廣」。戒嚴年代的大法官無法昂然獨立,而必須對現實低頭;釋字194號的戰場不在蒼茫原野上,而在「註定合憲」的矮簷下,縱使空有一身功夫,也施展不開。
釋字194的交戰雙方不是「違憲派」vs.「合憲派」,而是「稍加批評派」vs.「徹底合憲派」;以林紀東為首的這一方,勉力要在這個「註定合憲」的矮簷下,夾帶一點批評。因此,釋字194號的爭點非常瑣碎,具體化為四個語句或論點。
第一,「立法固嚴」。林紀東的原始版本是「立法固甚嚴峻,非無可議」,楊建華、楊與齡、李鐘聲、姚瑞光、涂懷瑩等都認為太重了。不過最後「立法固嚴」這一句得到多數大法官的支持,在解釋文中倖存。
第二,例外狀態。這一爭點有許多變形:有人強調「戡亂時期」,有人稱為「時代因素」,有人強調這是特別刑法,有人認定煙毒是共匪陰謀、有滅絕種族之效;無論哪一種措辭,都在說同一件事:煙毒罪唯一死刑並非民主憲政的常態。
在這個爭點上,許多大法官使用「必要性」一語,加上憲法二十三條是釋憲標的之一,因此值得一問:這個「必要性」是比例原則所講的那個「必要性」嗎[1]?
翁岳生在回憶錄《憶往述懷》裡,談到台灣如何繼受源自德國的「比例原則」概念。1980年《行政執行法》修正,林紀東草擬了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是目的,「適當之方法」是手段,「不逾限度」是所得與所失的平衡,比例原則的精神都到齊了。這個草案於1986年送立法院審議,一時難產,但是當時參與開會的警政署代表,在擬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時候用上了,因此「比例原則」一詞首先出現在台灣的法律條文中,是1991年的《社會秩序維護法[2]》。在釋字194號產生的1985年,「比例原則」一詞及其概念,都還未普及[3]。許多大法官都提到「必要」,很可能只是因為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文字裡就有「必要」兩個字:「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從會議記錄可以看到,絕大多數大法官剴切陳詞說著「必要」的時候,並不是在論證「唯一死刑做為懲罰手段的必要性」,而是在強調「嚴懲煙毒罪的目的是正當的」。例如范馨香建議解釋文要強化「必要性」的論述,然後便強調「嚴厲禁煙是為了國家生存」,這討論的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與日後大部份的死刑合憲論一樣,大部份的大法官只論證了唯一死刑的「目的」正當,但似乎不曾想過,這個目的是否能藉唯一死刑的「手段」來達成?還有沒有損害性較小的手段可以用?少數的例外是翁岳生與楊日然,兩位最年輕的大法官。翁岳生的發言清楚完整的呈現了比例原則的思考,即使沒有以比例原則之名。楊日然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就是質疑此一手段未必能有效達成那些正當的目的,但是他的發言隨後完全被忽略,遂成絕響。
最後的解釋文與理由書裡,關於例外狀態以最簡單的文字呈現,就以「戡亂時期」一語帶過。
第三,可以減刑。這只是一個事實,既不是論理,也不是評價,照理說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但審查時卻成為來回拉鋸的焦點之一,因為此一事實的反面解釋就是「唯一死刑違憲」,「徹底合憲派」不喜歡,最後遭到刪除。
第四,「尚難謂有所牴觸」。同樣說合憲,從最勉強到最肯定有許多不同的說法,依序是「尚難謂有所牴觸」、「尚無牴觸」、「並無牴觸」;最後因為姚瑞光的不同意見書與涂懷瑩的積極助攻,而改成「並無牴觸」,成為「徹底合憲派」的勝利。這或許是最可惜的一點,因為「尚無牴觸」一語,在審查會裡已經拿到過四分之三的12票,卻在院會的臨門一腳之際,得而復失。
回頭看馬漢寶的草案,沒有「立法固嚴」,但是有強調例外狀態、另可減刑、也用了最勉強的語氣來說合憲。倘若一開始曾經嫌他太過妥協退讓,現在應當承認,他的版本已經是整個釋憲過程裡最自由派的版本了。釋字194號就是死刑反對者林紀東的節節敗退。林紀東唯一贏得的只有一句批評「立法固嚴」,結果還被鄭玉波詮釋成是對立法者的「佳評」!
林紀東是整場討論的靈魂人物,只是無法如願攻克那座山頭,那裡有一個名為死刑的聖杯,沒有人可以摸到它。
1985年3月22日194號解釋公布。同年9月30日,第四屆大法官任期結束,林紀東卸下披了27年的法袍。
二、 唯一死刑,二級新鮮
今日看釋字194號的審查,當然有許多看不入眼的段落,有一些突兀,一些胡說,一些冬烘,一些滑坡;姑且當作時代的差異而按下不表。最強烈的荒謬感落在「唯一死刑不是唯一死刑」——一個東西的名稱與其內涵徹底乖離,大家還煞有介事地討論,好像誰也沒發現其中的荒唐。
「唯一死刑」就是只能判死刑而不能判別的,因為「唯一」就是這個意思,沒有別的解法。試想,花前月下,有人含情脈脈對你說:「你是我的唯一。」隔天你卻發現他還有别人。你問他,為什麼?他說:「『唯一』就是也可以有別人,釋字194號參照!」
我不禁想起蘇聯小說家布爾加科夫(Mikhail Bulgakov)的《大師與瑪格麗特》(Master and Margarita),書中主角去吃飯,向店家抱怨他們賣的魚不新鮮,結果店家一本正經地說:「我們的魚是二級新鮮(the second freshness)。」
沒有「二級新鮮」這種東西!不新鮮就是不新鮮!布爾加科夫諷刺蘇聯計畫經濟配給的食物之粗劣,火力全開,但是專制政權沒有幽默感,他的書放了幾十年都沒人敢出版。
這樣我就懂了。也許釋字194是一份偽裝成憲法解釋的荒謬小說,它動用了那個年代通過忠誠考核的一批法律人,找出最瑣碎的爭點,你來我往輪流發言,但避免製造意義;如果有人不慎發表了有意義的言論,例如林紀東說生命權、翁岳生說必要性、楊日然說嚇阻效果,大家便沈默以對,避免意義繼續發酵,難以收拾。眾人一本正經地搬演荒謬,真正的目的不只是要你接受唯一死刑與二級新鮮,更是要你習慣「新語」與「雙重思想」的邏輯。1985年公佈的釋字194,就是喬治歐威爾的《一九八四》——「唯一」可以另做解釋,「不新鮮」可以另做解釋,什麼都可以另做解釋的時候,就只剩下權力在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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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嘉尹認為釋字194號已經蘊含了比例原則的適用,〈死刑與憲法解釋-請大法官認真對待生命〉,《法令月刊》第63卷10期,2012年10月,頁13-29。
[2] 翁岳生(2021),《憶往述懷:我的司法人生》,台北:遠流,頁315-316。
[3] 李念祖,〈理性討論死刑存廢的空間何在?—從大法官解釋死刑合憲與否的司法態度談起〉,《律師雜誌》251期,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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