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屏東王姓男子3年多前在酒吧趁著女子爛醉時偷拍隱私部位,後來在向情敵炫耀自己和女子發生過關係時,當場播放偷拍影片,女子事後氣炸提告,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依非法竊錄性影像、誹謗等罪嫌判處8個月不等的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但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嫌則由檢方另案偵辦中。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3年多前趁著被害女子爛醉時,偷拍對方隱私部位,後來發現該女和另名男性狀似親密因而萌生醋意,某日在酒吧內恰巧碰見情敵,於是上前「宣示主權」告知已和女子發生過關係,還當場播放女子的隱私處影像,女子得知後,認為王男相當惡劣,不但偷拍還散播不實言論,已侵害她名譽,隨即向警方報案,王男被傳喚到案後,依妨害性自主非法竊錄性影像及誹謗等罪嫌送辦。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僅為了證明自己與被害人發生過性行為,竟然將性影像提供給他人觀看,已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隱私,並造成被害人陷入難堪、恐慌等難以回復的身心創傷,因此依涉犯非法竊錄性影像、誹謗等罪嫌判處拘役30天到8個月不等的徒刑,得易科罰金。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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