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嘉義縣人夫小綠(化名)2年前,懷疑妻子阿花(化名)外出原因有詭,載著岳父四處晃,竟在民雄工業區附近,撞見愛妻跟鄰居老王(化名)在車內偷情,當場用手機開手電筒拍攝,還錄到男方生殖器。事後,老王惱羞提起刑事告訴;但法官認為,小綠此案是基於蒐集侵害配偶權的相關證據,動機與目的應屬正當合理,考量蒐證目的、手段、場所、持續時間等綜合判斷,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小綠(化名)2023年1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許,發現妻子阿花(化名)跟鄰居老王(化名)單度開車出遊,並臨停在電線桿旁,因行跡詭異,被丈夫小綠撞見,當場下車拿手電筒及手機,從車外往內拍攝,當場抓包兩人偷情,還錄到老王生殖器。
老王偷情被抓包,當下惱羞,認為隱私被侵害,憤而報警提告小綠,後續由檢方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起訴。
小綠坦承有拿手電筒及手機拍攝,但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了維護自身配偶權才拍攝,辯護人也主張,當時車停路邊,未使用車窗窗簾等設備與外界隔絕,應不屬於非公開活動,且拍攝時間短暫、非全面監控,並不構成隱私侵害與竊錄要件。
小綠出庭時,還原當天情況,因過年很無聊,妻子又出門,就開車載岳父去民雄工業區附近晃,之前就懷疑阿花出門的理由很奇怪,下意識地想要開車出去看能不能遇得到,當時拿手電筒對著車內拿手機攝影,看到這樣的狀況當然是錄影存證。
法官認為,此案是基於蒐集侵害配偶權的相關證據,動機與目的應屬正當合理,且手機攝影方法蒐證,只對私領域造成單次侵害,侵害手段顯屬輕微,且拍攝地點為民雄鄉鄉道旁邊,並非個人生活私密領域。
此外,竊錄的2部影片,時常約10秒左右,蒐證時間極為短暫,考量蒐證目的、手段、場所、持續時間等綜合判斷,應認目的正當,並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審理後,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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