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市邱姓男子前年徒步走在中和區中山路巷內,因不慎遭排水孔洞絆倒,造成足部扭傷、骨裂、腰椎椎間盤突出及神經壓迫等傷害;認為是區公所疏於管理導致他受傷,因此提告求償108萬8421元。但法官認為,邱男發生事故原因很多,難認與排水孔有關,且傷勢也無法佐證直接關聯,因此,將告訴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2024年8月31日下午3時7分許,徒步走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巷內,從名利橋人行道準備向下走向道路時,遭柏油路面邊緣設置過大且歪斜的排水孔洞絆倒,造成足部扭傷、左側跟骨骨裂、腰椎椎間盤突出及神經壓迫等傷害。
此事造成邱男至今迄今仍需就醫診治及復健,他認為,路面高低落差,釀成事故,區公所有負有管理及保養權責,因此提告國賠,求償醫療費用20萬7241元、不能工作損失27萬9380元、交通費1800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共計108萬8421元。
區公所抗辯,當天天氣晴,排水孔並無積水,且在此之前都無發生過行人絆倒受傷事故,且邱男並未行走於人行道屬自行違規穿越馬路,違反道路使用方式,且依監視器影像可知人行道與路面有高低差,本應走在人行道,卻未如此,顯係自招危險,與理維護是否欠缺無相當因果關係。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人自高處往下踩踏時,本有一定風險因踩踏不穩而發生腳踝翻轉可能,邱男發生事故原因多端,難認與排水孔有關,且所提證據也難認定受傷與排水孔過大間有因果關係,因此,認為提起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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