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市男子大壯(化名)前年在夜店認識女子小花(化名),兩人徹夜狂歡,清晨轉戰汽車旅館激戰;事後男方卻挨告強制性交,但他喊冤,辯稱是一夜情。小花當天說「我都可以當你媽了」抗拒,被認定拒絕隱晦又不明確,她又證稱從小到大常常被性侵、性騷,大概有上千次,被侵犯破百次,曾提告10多次,但法官認為,證據不明確,且她有多次被害經驗,卻無警覺,反應與一般人相違,審理後,諭知大壯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2024年12月27日晚上,在台中某夜店認識女子小花(化名),兩人徹夜狂歡,清晨兩人開車到旅館休息,當下女方酒醉仍有意識,但男方不顧她明確拒絕,強制性交得逞。
事後小花報警提告,大壯坦承雙方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過程中女方都沒拒絕也沒抵抗;她的辯護人稱,雙方第一次認識時,互有好感,同意發生一夜情。
此外,辯護人主張,依一般生活經驗,第一次見面異性提要去汽車旅館,時間又是在深夜凌晨,一般狀況大概都可以意識不是單純的要休息,且小花過去有類似的被害經驗或是其它的經驗,可預見雙方會發生性行為,但當時卻無警惕心,完事後也沒逃離,且拒絕過程隱晦不明確,一般常情相違,更沒證據證明有動粗跡象。
小花證稱時,還原當時洗了3次澡,有性器接合還因生理期流血,還有說,「我都可以當你媽了」但大壯也不管。她也主張,從小到大常常被性侵、性騷,大概有上千次,被強制性交侵犯絕對有破百次,這2、3年被猥褻、性交等案提告十來次,有些已判決,有些不起訴。
依據驗傷報告,確實有部分紅點擦傷情形,且一般男女進行性交行為時,在激情之際,可能有互抓對方身體,小花傷勢尚屬輕微,無法證明有強暴手段強制性交。
再審酌前案判決,小花在審理時證述都大致相符,且經歷此性侵害行為次數甚多,應該比一般人更具警覺心,有足夠認知、經驗與能力,避免傷害擴大,但案發後卻表現出輕率、大膽、悖於常情反映,不免懷疑,情節是否屬實。
法官認為,法院不應存有理想被害人的迷思或成見,惟無罪推定原則仍須在刑事案件加以貫徹並落實,考量此案有諸多疑點未明而存有瑕疵,且補強證據不足,因此,諭知大壯無罪,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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