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海軍金江艦2016年7月1日停泊於左營軍港,當天上午原定進行「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艦上共有4枚雄三飛彈,配備有2組測試訓練器(TTS)在1及2號飛彈上,演習時不會真正發射,正常演習流程,是將這2組飛彈接上發射飛彈的火線安全接頭進行操演。
案發當天早點名結束後,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派員向中尉兵器長許博領取火線安全接頭,依規定只要領2支火線安全接頭,但陳銘修卻疏未注意,應陳銘修請求,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犯下第一個錯誤。
第一個疏失導致艦上4枚雄風三型飛彈全接上火線,1至2號飛彈因有測試訓練器,按下發射鍵後,並不會真的射出,但會實彈射出的3及4號竟也接上火級安全接頭,處於「作戰模式」,此時,陳銘修也沒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更離譜的是,還獨留中士高嘉駿1 人在戰情室內,讓高嘉駿在無人督導情況下,有自行操作飛彈發射程序的機會,犯下第二會錯誤。
第三個錯誤最致命,是中士高嘉駿為求在甲操測考時表現順利,沒注意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因未裝有TTS而顯示為「實彈」,竟按下發射飛彈按鍵,導致金江艦上第3號雄三飛彈點火擊發,飛彈飛行約2分鐘後,抵達設定目標的澎湖附近海域,自動搜尋鎖定在該範圍內的「翔利昇」號漁船。
飛彈高速自該漁船右前舷射入,貫穿「翔利昇」號漁船駕駛室,致使駕駛座上的黃文忠船長當場死亡,並致當時正於住艙睡覺之船長兒子黃明泉、菲律賓籍及越南籍漁工等人分別受傷,這枚飛彈則落入澎湖海域損壞,並未引爆。
檢方將全案起訴後,高嘉駿坦承不諱;許博為雖坦承1次交付4枚火線安全接頭予陳銘修,但否認犯行,辯稱以前都這樣做;而陳銘修雖坦承其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在作戰模式下測試飛彈迴路完畢後離開戰情室,獨留被告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但也否認犯行,辯稱是依艦長指示必須離開戰情室去回報面板修復情形,不知高嘉駿會在操控台繼續操作飛彈發射程序。
高雄地院認為,許博為身為金江艦兵器長,竟疏未注意其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交付後,讓陳銘修有可能將其中2支火線安全接頭連接在無配置TTS的雄三飛彈實彈上,接下來陳銘修亦疏未注意其採用「作戰模式」將該4支火線安全接頭均接上雄三飛彈以測試飛彈迴路後,沒將其中2枚未裝置TTS實彈上的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也沒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獨留被告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讓高嘉駿在無人督導之情況下自行操作飛彈發射程序,最後高嘉駿又疏未注意飛彈系統操作狀態係處在作戰模式下,而發射實彈,3人均有疏失,均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