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2.17 18:43 臺北時間

證交所查設執行董事合法性 大同再掀人事新風暴

證交所接獲檢舉,查設大同執行董事合法性。
證交所接獲檢舉,查設大同執行董事合法性。
大同公司去年底由王光祥接任董事長,主導董事會通過由財團法人RC教育基金會董事長陳榮泉擔任執行董事;未料日前被踢爆王光祥違法概括授權陳榮泉行使董事長職權,違反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且陳榮泉上任後召集各部門索取各項業務、財務、人事等資料,調閱董事長、高階人員之薪資,恐涉及侵害營業秘密及個資。證期局及證交所接獲檢舉,正調查是否涉犯刑責。
證交所上週三(9日)發函大同公司,要求於文到3日內函復有關大同公司於今年1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陳榮泉為執行董事,說明設立執行董事的緣由、依據、定位及必要性;且執行董事與董事長及一般董事之職責劃分,執行董事是否有董事查閱或抄錄簿冊暨其權利範圍。由於檢舉指稱陳榮泉行使大同董事長職權,證交所也要求大同公司檢附內部核決權限表及相關佐證文件。
大同經營權易手一年來,已更換2位董座、3位總經理及10位董事,子公司人事「搬風洗牌」速度也不輸大同,整個集團經營階層和董事更動次數,一年超過40人次!王光祥對此表示,先前因為林郭文艷堅持,才使得前任董事長林文淵離開,為求共治,邀盧明光擔任董事長。但去年底盧明光和被視為「泛林郭派」的總經理何春盛雙雙請辭,王文祥終於站上第一線,接任董座職務。
未料去年12月22日,王光祥指派陳榮泉為競殿投資法人代表、擔任大同董事,今年1月3日大同董事會決議通過陳榮泉為執行董事,又引爆新的人事爭議。
署名「大同員工」檢舉指出,王光祥違法概括授權執行董事陳榮泉行使董事長職權,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代理;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經濟部函釋更指出,董事長職權不得劃分予特定人,須有法定事由始得由副董事長或指定董事代理。
依據大同官網的董事會簡歷資訊,王光祥擔任董事長,新任董事陳榮泉擔任執行董事。但大同公司章程並未設有「執行董事」,陳榮泉之執行董事功能與定位,顯已違反透明公司治理!再查大同公司內部簽呈格式,「總經理」之上竟設有「執行董事」之簽核欄,直接全面覆核總經理的所有決策。陳榮泉等同以執行董事乙職行使王光祥董事長之職權,儼然是大同公司實質董事長。
檢舉另指出,執行董事陳榮泉上任後,不斷召集各部門高階主管,索取各項業務、財務、人事等文件資料,甚至調閱包含董事長、高階人員、員工之薪資,此舉顯然未經董事長之授權,因為董事長顯然知悉自己報酬,何需調閱?陳榮泉蒐集目的為何?用途為何?如何使用?均顯有疑問。況且,薪資及各項業務機密資訊均涉及營業秘密及個資,執行董事陳榮泉逕行要求各部門高階主管報告並提供機密資訊,已涉及董事濫用權力,更涉犯營業秘密及個資秘密之刑事責任之虞。
本刊報導後,大同公司董事長王光祥發表聲明指出,公司董事會基於業務需求,依法聘任陳榮泉董事擔任執行董事,襄助董事長執行相關業務並提供專業建議,以提升經營績效。
該聲明強調,陳榮泉執行董事均在遵守法令規定、符合公司治理的基礎上,執行相關職權。就董事對公司之內部監查權而言,也是基於執行業務上需要,查閱公司相關業務資訊,恪遵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期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維護股東權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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