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A小姐指出,今年1月底,基金會檢驗一家日本公司製造的「火災探測器」共300顆,其中抽檢11顆,發現有產品不合格,由承辦的科長回報組長,隔天,日本公司竟派人到基金會找科長及主管溝通,後來產品竟然合格。A小姐指出,產品只要有一顆被發現無法作動,應判定為嚴重缺失,須全數退貨,但紀錄表卻被改為一般缺點,另外,靈敏度合格標準為30秒,如不作動,為致命缺點,但基金會竟無視規定放水。
此外,另名知情人士B先生也指出,其實基金會2年多前就發生過放水造假案,一家台灣廠商申請認可288顆火警偵測器,期間廠商不斷詢問產品試驗進度,基層被迫排開工作進行,但在靈敏度試驗中,竟多顆探測器經過1分30秒無動作、屬致命缺點,但基層報告長官後,長官竟要求不得判定為不合格,還要求基層必須將288顆進行全檢,最後測出19顆不合格, 等於變相幫廠商品管。
針對相關指控,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表示內容不實,是檢舉人不服懲處,才會惡意報復、刻意抹黑,為了自清,基金會將進行內部調查,消防署也會派人了解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