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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復甦:大惡與小疵之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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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復甦:大惡與小疵之間的選擇
「憲法法庭」的爭議事件,最後必須由「憲法法庭」解決;這是政治現實的角力,是在外患與內憂夾攻下的險勝,是大惡與小疵之間取其輕。鄒保祥攝影

金恆煒/知名文化人,曾任《中國時報》「人間」副刊主編、副總編輯與《當代》雜誌總編輯

開年的第二天,2026年2日,憲法法庭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這不是單一案的釋憲而已,乃是具有憲政與政治現實的重大意義。簡單的說,就是「憲法法庭」衝破在野黨用腳鐐手拷置憲法保護神於死地的桎梏,更重要的是,擺脫三位大法官拒絕與會的威脅;無論有意或無意,三位大法官實質上成為配合在野黨以國會暴力造成「憲法法庭」被凍結的幫凶。

套一句用濫的話語:「憲法法庭」的這一小步,是台灣憲政民主的一大步。從2024年12月在野兩黨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然後堅壁清野的抵拒通過任一大法官提名人,就是赤祼祼凍結「憲法法庭」的運作,所謂「司馬昭之心」彰彰在目。雖然先有四位大法官跳出來認定「立院不能掏空憲法解釋權」,但引發三位大法官發表「不同意」的〈法律意見書〉聲明,「憲法法庭」形成4:3 的僵局。我在《鏡週刊》為文,拈出「內爆」之說,看起來「憲法法庭」內部分裂比藍白的封殺還凶。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立法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值得觀察的是,此一判決是由五位大法官組成、評議,早先表達「不同意」的三位大法官並未與會,且在雜誌上發表「不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到底三位大法官為何胳膊向外彎?外人並不知悉。

「憲法法庭」今年「第1號」判決已然出爐,三位大法官與不與會已無關宏旨。「憲法法庭」可說進行了一次清理,由「內爆」而「分裂」,或說是一次「政變」或「清黨」。這是多數派 / 主流派排除少數派/非主流派。三位大法官被掃地出門,用文雅一點的學術說法就是「邊緣化」,從此「憲法法庭」已無她們立錐之地;除非立院補足大法官人數。

為什麼說五位大法官是主流派?三位是非主流?因為五位大法官掌控了「憲法法庭」整部機器,儘管司法院長出缺,但謝銘洋大法官兼任代理院長。「憲法法庭」是司法院的直屬機關,庭長、審判長都由院長兼任,所有其他機制單位諸如書記廳、法官助理、庭務員及法警等輔助人員與幕僚團隊等等,必須一體依程序有效運作。這部「憲法法庭」機器的就是在五位大法官的操作之下運行,三位大法官既表明不參與,「憲法法庭」並未如三位大法官的主張而跟著停擺,明如觀火的顯示她們三位只能毫無作為的自廢武功。

現在的問題是,只有五位大法官撐起「憲法法庭」大廈的釋憲功能,有沒有唐突憲法?憲法上的司法規定在第七章,從第七十七條到第八十二條,再加上增修條文,除了規範、保障司法制度外,重中之重厥在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上,尤其見諸增修條文。「憲法法庭」不只是「憲法保護神」而且是台灣民主制度的平衡機。那麼只剩五位大法官獨撐大局?合不合〈憲法訴訟法〉的要求?這確實是一個不能閃避的課題。

「憲法法庭」存在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不言可喻,別的不說,目前卡關的憲法審查聲請案有四、五百件,其中九成以上係由人民提出。所以擺在我們眼前的只有兩個選擇:要嘛就是隨藍白及三位大法官之橫行,繼續「凍結」下去;要嘛就是努力拉抬五位大法的「憲法法庭」於不墜。其實這個抉擇也不難做,「有」絕對比「沒有」好太多太多。

「憲法法庭」的重新開張,當然氣死藍白兩黨,張皇失措到不知如何應對。比如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表示,就算依照「舊法」也要有6位大法官參與評議才能判決,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表示,即使退一萬步、兩萬步、三萬步來說,就算根據「舊版」憲訴法,也要現有總額的2/3才能開會、議決。藍白兩黨言下之意不啻就是承認〈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被判違憲已成不易的事實,所以才倒退到承認以「舊法」當標準。

那麼只有五位大法官參與「憲法法庭」合不合憲?在去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書中已說明:大法官不願參加評議而產生的缺額,應參照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是「因規定迴避」的情形,從而「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今年在「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再引《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所以五位大法官總額的的三分之二是四位,而非六位,即使僅有區區五位,不能說不合〈憲法訴訟法〉。

重點是,「解釋憲法、法律、命令」之權在「憲法法庭」,不在立法院;「憲法法庭」既已作出前後兩號判決,哪一個機構可以當「憲法法庭」的太上皇?有而且只有「憲法法庭」說了算。所以提告五位大法官也好,要求監察院彈劾也好,其合不合法最終的決裁還是得賴「憲法法庭」的解釋。

至於被排除於「憲法法庭」之外的三大法官,兩次反對意見的〈法律意見書〉,都是透過坊間的刊物發表,不見於司法院官網,也不被「憲法法庭」承認,她門身屬「局外人」的角色也確定了。從現實局面來看,一方面,三大法官事實上被「憲法法庭」所棄,另一方面,更形同自絕於「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制」是憲法明文賦予的,「憲法法庭」凌駕在行政與立法之上,其存在與權威也是絕對不容剝奪的。「憲法法庭」的爭議事件,最後必須由「憲法法庭」解決;這是政治現實的角力,是在外患與內憂夾攻下的險勝,是大惡與小疵之間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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