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10:50 臺北時間

累計刑期499年、百萬交保 三灣前鄉長温志強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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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刑期499年、百萬交保 三灣前鄉長温志強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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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庄中心/綜合報導】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百餘件貪污案,一審遭判刑期累計達499年2個月,近日二審開庭他未到庭,經查於今年10月21日搭機出境香港至今未歸,疑似棄保潛逃。苗栗地方法院表示,將汲取經驗,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

温志強被控於2018年至2021年任職三灣鄉長期間,利用工程、人事案收受賄賂達130餘案,收賄1289萬餘元,苗栗地檢署於2022年8月偵結起訴,全案移送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當時法官裁定讓温志強以100萬元交保,未限制出境。

歷經3年審理,苗栗地方法院今年8月19日一審宣判,每案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刑度,合計刑期達499年2個月;檢方及温志強都提起上訴。

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近日開庭,温志強未出庭。法官調入出境紀錄,發現温志強已於今年10月21日搭機出境香港,具保人胞兄也聯絡不上,疑似棄保潛逃。

苗栗地檢署昨天(30日)表示,今年10月13日曾行文苗栗地院函轉台中高分院「上訴補充理由書」,向法院主張: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被告當時尚未出境。法院在收受地檢署補充理由書後,到11月4日移審繫屬二審法院前,未見對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對此,苗栗地院指出,本案審理期間,温志強始終遵期到庭,並有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異狀,檢察官也未曾主張對被告温志強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

苗栗地院審酌被告已坦承大部分起訴事實、態度尚屬配合等情狀,認起訴移審時具保100萬元及限制住居處分,應足以擔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故未再為進一步強制處分。

苗栗地院指出,檢察官上訴後,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內容提及「聲請命被告温志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此致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轉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等語。惟是否另為其他強制處分,事涉審判核心,宜予尊重。

苗栗地院表示,刑事被告在一審判決後,即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如能在不過度侵害人權情況下,對已具保、限制住居被告,再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有助於降低逃亡可能性,將汲取經驗,於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

三灣前鄉長溫志強(圖)涉貪,遭檢方聲押禁見。翻攝三灣鄉公所官網
三灣前鄉長溫志強(圖)涉貪,遭檢方聲押禁見。翻攝三灣鄉公所官網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上百件弊案,一審累加刑期達499年,疑棄保潛逃。翻攝臉書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上百件弊案,一審累加刑期達499年,疑棄保潛逃。翻攝臉書
更新時間|2025.12.31 11: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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