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雨刷」的嘉義縣議員蔡政宜,被控經營跨國洗錢水房、經手金流高達225億元,遭橋頭地檢署起訴並求刑10年。橋頭地院上個月30日裁定蔡政宜30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裁定發回重審。橋頭地院合議庭今(5日)完成書面審查,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維持原交保決定,不得抗告。
橋頭地院表示,經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該交保決定是由「受命法官」個人所做的「處分」,而非由多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所做的「裁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受命法官所做的處分,法律規定僅有「受處分人」(即被告蔡政宜本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由於檢察官在法律上並不具備此項聲請權,因此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的聲請在程序上並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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