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刷」嘉義縣議員蔡政宜,被控經營跨國洗錢水房、經手金流高達225億元。橋頭地院上個月30日「處分」蔡政宜30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橋頭地院合議庭今(5日)裁定維持受命法官「處分」3000萬元交保,不得抗告。橋頭地檢署晚間表示「無法認同」,強調有權提出「準抗告」,引用了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檢察官是訴訟當事人,又是國家公益的代表人,若無法提出準抗告,完全不符合憲法判決的精神。
針對橋頭地方法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檢察官對蔡政宜羈押的聲請,橋頭地檢署晚間表示完全無法認同。檢方主要提出以下三點主張,認為他們絕對有權利提出「準抗告」(即要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一、根據法律座談會共識,檢察官應有聲請權:檢方指出,依照2019年一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法律應該賦予檢察官針對這類處分提出異議的權利。檢察官認為,可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16條,讓檢察官也能站在合法的主體地位,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或撤銷受命法官所做的交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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