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該規範適用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收入,此類個人網紅若自行經營各平台帳號、上傳影音或圖文內容,並獨力負擔業務成本與盈虧風險,從平台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入、直播分成或觀眾打賞等,被認定為《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指出,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台傳送給觀眾,整個過程同時涉及網紅、平台與觀眾,只要其中交易流程任一環節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相關收入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財政部舉例,若一名住在台灣的個人網紅,將作品上傳到海外平台,並取得10萬元,其中來自台灣觀眾收看的部分為8萬元,因創作地及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另有2萬元來自海外觀眾,因創作地在國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國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合計後,該網紅的我國來源收入為「8萬元×100%+2萬元×50%」,共計9萬元,再依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餘海外部分,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國內平台以及已完成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在給付屬於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時,自2026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此外,若境外平台把廣告服務銷售給海外廣告主,但廣告是由台灣的免費觀眾觀看時,仍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考量新制上路初期,網紅與平台可能尚不熟悉相關作業,規劃至2026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在此之前若有未完全依規定辦理的情形,原則上不處罰,並呼籲相關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