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針對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當前於公共場所或網際網路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不當言論,而影響公共秩序者,就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密度不足部分,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第一,擴大沒入範圍。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二,公共場所不當言論之行政處罰。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網際網路不當言論管制機制及處罰。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急迫情形或情節重大而有即時處置必要者,得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
內政部強調,本次《社維法》修正草案兼顧社維法立法意旨、人權保障及國家執法需求,明確規範相關處罰的要件及執行特定措施,以補強現行法令之不足。內政部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制審議作業,儘速完成修法,期能達成維護公共安寧及社會和諧的目的。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也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談話。卓榮泰指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卓榮泰表示,另考量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的不當訴求,對於國家安全的影響甚鉅,因此在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本次修法對於公共場所宣傳、播送,以及利用網路散布或傳送相關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及罰則,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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