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陳姓男子從事協助建商土地整合開發工作,前年洽公時,不顧已婚女同事小花(化名)反對,趁機環抱腰部約36秒;事後挨告,還被女方丈夫警告「不要再聯絡了」;此案陳男一審否認犯行,遭判9個月有期徒刑,須入監服刑,他收到判決,就提起上訴,改口認罪、並以8萬元、書信道歉積極和解,雖最終破局,但法官認為他態度改變,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讓他暫時免受牢獄之災。
判決指出,陳男2024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在公司洽公時,在玄關不顧已婚女同事小花(化名)反對,趁機環抱腰部約36秒,當下女方掙扎並轉頭說後方有監視器,他才放手作罷,但此舉已觸犯強制猥褻罪遭到提告。
陳男挨告否認犯行,辯稱沒猥褻的意思,當下小花沒有掙扎,且屋內2、3樓都有人,都可以呼救,此案從頭到尾都跟性無關,是單純肢體接觸。
陳男還說,他跟小花共事很久,公務上的配合也相當有默契,才讓女方丈夫對他很感冒,當下只是想要把話說開。案發後,小花丈夫還找陳男出來談判,表明要彼此不要再聯絡了,工作上也不要繼續合作。
此案,一審法官未採信陳男說詞,考量他否認犯行未成調解與賠償,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處9個月有期徒刑。
陳男收到判決後,提起上訴,認知自己行為在現今男女互動分際上行為舉止錯誤,認為惡性所造成損害尚非重大,認為量刑過苛請求緩刑,另本身無前科,願以8萬元、書寫道歉信函與小花洽談和解,但對方不願再聯絡,因此沒有機會進一步面談和解,深表遺憾。
合議庭法官認為,此案陳男跟小花因金額差距過大無法成立和解,對方家塾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共求償150萬元,考量他確實有主動洽談和解,但因金額差距過大破局,但至少有認真誠摯努力調解並認罪,態度明顯與先前有差異。
因此,二審將原判決宣告刑部分撤銷,將陳男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此結果,也讓他暫時免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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