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7.06.06 20:05 臺北時間

醫負舉證責任惹議 承審法官與原告同框照曝光

高院前庭長陳貽男(前排中)為妻打官司,最高法院承審法官之一鄭傑夫(站在陳貽男後方)與陳曾是同事。
高院前庭長陳貽男(前排中)為妻打官司,最高法院承審法官之一鄭傑夫(站在陳貽男後方)與陳曾是同事。
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的王姓妻子,2007年在健身中心跌倒撞傷頭,陳認為台大急救過程有疏失,造成妻子過世,與子女訴請賠償1200餘萬元敗訴,上訴到三審後,最高法院首次同時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今(6)日有讀者向本刊表示,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之一的法官鄭傑夫與陳貽男曾共事過,還曾一起參加活動,這巧合已在法界引熱議。
陳貽男目前轉任律師,他為妻求償案二審判台大免賠,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由民五庭審判長林大洋與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與鄭傑夫法官合議審理,並首度同時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今年3月間撤銷敗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訂於7月14日開庭,其中鄭傑夫法與陳貽男曾是同事,2人曾在2004年一同參至中研院嶺南美術館參加活動並合影。
「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並非是首次出現在最高法院判決,但「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這項曾出現在日本裁判所的見解,則是首次被我國最高法院採用。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醫師是具專門職業技能的人,針對病人應本於診療當時醫學知識,審酌病人病情、醫療行為的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成本與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採適當的醫療,才是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合議庭認為「醫療常規」,是醫療處置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的醫療行為,並非一律可認為已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應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來評估醫院是否沒有過失。
最高院認定,如果醫師進行醫療處置時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疵,導致醫療過程及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因果關係糾結而難以釐清時,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也就是「舉證責任轉換」,改由醫師舉證,證明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才可以免賠。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延伸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