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0.11.08 05:59 臺北時間

【快打不留情2】快打不限8分29秒 但聚眾鬥毆得調錄影帶追查到底

四分局啟動快打,將滋事份子壓制在地,帶回派出所偵辦。(警方提供)
四分局啟動快打,將滋事份子壓制在地,帶回派出所偵辦。(警方提供)
《刑法》149、150條修正案,在今年1月17日公告實施之後,台中警方「快打部隊」起了震懾效果,過去啟動「快打」,規定警網必需在8分29秒內抵達現場,但2017年因為有員警飛奔現場時發生車禍死亡,警方不再一味要求速度,轉而重視「區域聯防」「事後追查」,警察局長楊源明日前下令,縱使到場時,暴徒已經鳥獸散,還是得調閱監視器錄影帶,追查到底。
2010年縣市合併前,台中市因為發生酒店經紀車隊「碾屍案」以及多起青少年當街對峙、鬥毆事件,引起社會矚目,搞得市民人心惶惶,警方更是備受批評,當時的警察局長邱豐光要求啟動快打後,必需迅速,不能慢吞吞的,等警網趕抵現場,已經打得兩敗俱傷,甚至波及無辜市民。
當年市警局下令,啟動快打後,必需在8分29秒內抵達滋事現場,警界高層受訪時表示,五分鐘內到達算是「滿分」,8分29秒只是「及格」!這讓基層派出所員警每次接獲啟動快打的通報,倍感壓力,就怕慢了半分鐘被咎責。
台中市第四分局在KTV內舉行快打部演練,由替代役男扮演酒後滋事的客人,演練逼真。(警方提供)
但彼時縣市未合併,市區分局與派出所轄區不大,要求線上警網在8分29秒內趕抵轄內任何地點,雖然緊迫,但並不算嚴苛,合併後原縣區的分局幅員遼闊,若還要用這一套要求,就有點強人所難。
再加上,2017年4月,六分局一夜之內連續處理兩起聚眾鬥毆事件,有兩部警車從不同方向飛奔現場過程,在福星、烈美街口對撞,員警簡銘韋受重傷,經送醫搶救仍然不幸殉職,事後追查肇事原因,就是為了搶快!
當時的警察局長陳嘉昌私下要求,啟動「快打」時,同時也得兼顧安全,到如今,已經沒有在要求8分29秒的「神速」了!警界同仁認為,這是與時俱進。
不過,這並不代表警方的快打形同虛設,本刊調查,市警局規劃了一套「區域聯防」制度,啟動「快打」分成A、B、C、D四個等級,A級得調動鄰近縣市警力支援,B級則是除了分局警力,還得市警局出動保大、鄰近分局支援兩梯次的狀況,C級係轄區分局加上鄰近分局出動一梯次支援警力;A到C級,規定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必需到場指揮。
至於D級,就是分局自己可以搞定的狀況,分成兩級,D1是一個派出所的機動警網還不夠用,得分局調派警備隊或其他所的警力支援;至於最輕微的D2,則是一個派出所就搞得定的小狀況!類似層級的事件,規定D1必需偵查隊長到場座鎮,D2則是由派出所所長指揮。
不曉得是新法上路,產生威嚇作用,還是員警虛報,近來警局發現,越來越多啟動「快打」之後,回報「無狀況」的情形,也就是說,當員警抵達現場時,鬥毆鬧事的人已經鳥獸散,警方統計,過去一年來「無狀況」情形共有61件。
一位警官透露,這有可能是民眾「小案大報」,也有可能是暴徒聽到警笛聲音聞風而逃,但警界高層不排除員警怕麻煩,途中就謊報說「沒事了!」對於基層員警花樣洞若觀火的局長楊源明日前下令,就算是「無狀況」,也必需調閱錄影帶,事後追查,傳喚到案,若真打了起來,就算跑得快,還是要依照新法,以《刑法》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一位偵查隊長私下透露:「我們局長這一招,可以杜絕『快打變慢打』,放任鬥毆自然結束,他甚至要求偵查隊必需到場蒐證,為了就是壓制滋事份子的氣焰」。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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