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8.11.27 11:52 臺北時間

李珍妮A前男友千萬 二審判1年1個月

李珍妮與前男友對簿公堂,二審被判1年1個月。
李珍妮與前男友對簿公堂,二審被判1年1個月。
名媛李珍妮遭前男友吳春臺指控盜刻印章A了1,000萬元股權,雙方分手後對簿公堂,李珍妮強調這是男方給的「分手費」,吳春臺堅稱這是他投資李珍妮開設的光電公司的錢,李珍妮曾因此罵吳「小氣巴拉!」等語,高院二審今(27日)依偽造文書等罪,判李珍妮1年1月,可易科罰金39萬5千元,1,000萬元股權沒收,其中偽造文書的5個月可以上訴,其餘均定獻。
吳春臺是前中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國喬石化董事長,他在2005年間與李珍妮交往,並育有一女,2009年與藝人米凱莉結婚,李珍妮與吳春臺鬧翻後,李珍妮提親子官司,要求吳春臺認女兒,吳春臺則控告李珍妮盜走他千萬元股權,米凱莉還因不滿被李珍妮罵是小三,而與李珍妮互控。
吳春臺指出,他在2008年7月投資李珍妮開的冠明光電公司1,000萬元,以每股10元認購這家公司股權100萬股,吳春臺入股後,冠明光電即改名為格麗茲公司,主攻服飾業,但李珍妮在隔年12月,就涉嫌盜刻吳春臺印章,將這100萬股以每股2年賣給自己,吳春臺於2014年在與李珍妮打親子官司時,對此提告李珍妮涉偽造文書等罪。
李珍妮強調這1,000萬元的股權是吳春臺付的分手費,但吳春臺否認,並提出他2009年寫給李珍妮的存證信函,指出當時就寫著「感念李女士教養本人骨肉,應其要求為李女士購買高價之珠寶及奢侈精品,亦應其要求投資其所開設格麗茲公司」等語,強調並非分手費。
因李珍妮也曾傳簡訊給吳春臺,指「你絕對會得到報應,最近你會收到無條件退股同意書,最好簽好請司機拿到我公司給我。不然我會去找你太太的!你最好別耍花招,不然我會出現在你婚禮」,法官據此認定,這1,000萬元是投資款而非分手費,一審判李珍妮有罪,全案上訴二審後,仍認定她涉偽造文書等罪,判合併執行1年1個月。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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