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1.04.26 16:11 臺北時間

【警爆不當盤查】趕上課竟被當「神情緊張」 石明謹分析曝警致命傷

詹姓女老師指控警方違法盤查(左),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事發過程的最大關鍵。(翻攝自YouTube/石明謹臉書)
詹姓女老師指控警方違法盤查(左),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事發過程的最大關鍵。(翻攝自YouTube/石明謹臉書)
日前桃園中壢一名詹姓音樂老師在趕往上課地點途中,被警方以神情緊張為由攔下盤查,詹女認為警方盤查缺乏合理的理由,拒絕配合,雙方因而爆發衝突。此事件引發網路上各方不同意見的爭論,知名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整個案發過程後認為,警方在執法的過程程序明顯不合法,並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條文指出:「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認為若警方盤查要件不足或形式不符,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詹姓音樂老師不滿遭員警攔路盤查,在口角過程中罵出「很蠢」,遭警方聲稱是妨礙公務,強行上銬帶回。警方在此事處理過程被認為是否有執法過當的行為,而詹姓老師也不滿受辱,指控警方不當盤查,昨(25日)上午已前往該派出所對員警報案提告妨害自由、傷害。

警察何時可盤查身分? 《警職法》都有寫

石明謹在臉書po文根據員警的執勤影像分析,員警將詹女攔下後先是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但該員警的說法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中可以查證民眾身分的任何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詹女若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在雙方發生口角後,詹女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則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石明謹認為,如果員警的行為不符合《警職法》,那員警的「查證身分」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石明謹強調,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分程序,所有步驟都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如果警方第一步都沒做就直接跳到後面,「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對於本次事件,警方的執法過程與民眾的行為是否有瑕疵也在網路上引發各界爭論,石明謹針對其中2點再度作出回應,其一是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石明謹指出,就詹女的案例來看,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員警在盤查時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合「應告知事由」的程序,因此他認為此處不只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警專門靠「神情緊張」盤查破案? 他打臉:外行人

其次,有人主張警方因「神情緊張」而盤查偵破「很多案件」,石明謹直說,會這些認為的都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他透露「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石明謹表示,警方每次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所謂「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警方同時還必須要綜合許多不同要素材會構成合理懷疑。
石明謹坦言,「合理懷疑」的主觀認定很強烈,但對於真正的「警察職業經驗」,並不會因為「我沒看過你」「晚上穿短褲拖鞋」的理由就懷疑對方有犯罪,「如果有,那就是蠢。」
石明謹強調,警方當然可以用「我沒看過你」當成盤查理由,但當事人也可以拒絕出示證件,除非警方這時候再發現任何不正常的地方,構成「合理懷疑」的理由並告知對方,發動身分查證程序,這樣才會更穩當也更專業。他認為警方的盤查如果違反程序,哪天遇到懂法律且主張自己權利的人、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那後續的責任就要自己扛起來,「你的盤查都是用賭的,賭錯了不就是得願賭服輸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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