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近期台灣再次討論核二、核三是否能「快速重啟」。然而,若未區分行政目標、技術限制與制度條件,政策討論容易產生偏差。因此,部分媒體與擁核者的論述將國外的政策時程視為台灣可直接套用的技術事實,有必要加以釐清。
首先,所謂「美國18個月審查時程」本質上屬於行政推動目標,而非可普遍套用的審查上限。美國能制定此目標,仰賴其長期累積的法制、專業人力與跨部會協作;即便如此,核管會(NRC)審查仍常因補件、技術細節或聽證程序而展延。若將其視為台灣重啟核電的必然時程,不僅將行政願景與可驗證的程序混為一談,也可能忽略維護核安所需的完整程序。
其次,引用SMR或美國示範案作為「加速時程」的證據,也需同時觀察其挑戰。NuScale因成本上升與合作方退出而停擺,顯示行政推動與技術成熟度、經濟可行性並不必然一致。若僅截取象徵性成功案例,忽略不確定性,將難以支撐穩健的政策論證。
第三,核燃料供應的相關說法更須以可檢證的資料為基礎。全球核燃料市場近年供應吃緊,受政治與產能等因素影響。「合約仍在」不必然意味交貨期與數量皆可確保。核二採用奇異(GE)燃料、核三採用西屋(Westinghouse),供應鏈結構不同,若無公開的合約條款與時程資訊,外界難以客觀評估,而以口頭傳述替代正式資料,更容易造成政策風險的低估。
此外,關於核安與核廢的論述,也需與國際監管與研究現況相符。福島事故後,全球雖已提升防護與標準,但真正維持核安的是監管獨立性、透明度與社會參與,而非單純的技術能力。至於第四代反應器或核燃料再利用等研究,仍處示範與評估階段,距離大規模商轉仍是有諸多的不確定性,不宜將其視為當前核廢管理的既成解方。
總結而言,核電能否重啟,不能僅以時間表或個別案例做為判斷依據。台灣若欲展開相關政策討論,應優先公布審查資料、燃料供應證據、改善工程清單與監管獨立性的制度配套。唯有資訊完整、程序清楚,社會大眾才能在事實基礎上評估核電政策,而非受行政時程或技術樂觀所影響。
最後,值得再提醒的是,核電重啟牽涉公共安全與社會信任,比起追求「快速」,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穩健與決策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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