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貪污、政治獻金侵占、背信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11日)起連續10個工作天進行證據提示及辯論程序。柯文哲原本聲請法院即時直播但北院只准錄影轉播。聲請直播未能如願的柯文哲開庭前喊話:「你們到底在怕什麼,有什麼不敢讓大家知道的?」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為維護司法正義與人民訴訟權利,憲法或法律會明訂:「刑事被告有權受獨立、公正且公開的法庭審判。」「審判公開」之目的在於確保司法透明度,令法官的審判受人民監督。維護公正、公開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與「司法獨立原則」並列,為「法治國」之核心。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應公開而未公開」將會構成判決違背法令。此即為實踐審判公開原則而規定。
審判固然應開放給一般民眾及新聞記者旁聽,唯公開時法庭必須顧及審判程序的公正客觀、當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若涉及民主社會中之道德原因(例如訴訟涉及性犯罪、風化案件)、公共秩序(主要與維護法庭秩序相關)、民主社會中國家安全,出於保護青少年兒童利益或當事人個人隱私、營業機密、或當法庭擔心公開聽審過程會令情緒激動的公眾妨礙司法公正時,公開審判的程度是可以被限縮的。
再者,審判公開必須受「司法正義原則」的節制。檢方、辯方、法官與證人不受任何一方或外界假藉審判公開為由,而遭致直接或間接影響、壓力、恐嚇或侵擾。例如,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若發現被告有煽動公眾情緒表示敵對或支持的行為,就應立即制止。審判前也應預防此等情事發生。
審判公開並非以法庭直播為必要。即使法庭要以直播方式進行,也必須考慮案件性質、公眾關心程度,特別要考慮是否有侵擾司法公正的風險。諸如「證人畏懼作證」、「強化輿論公審及標籤化」、「片段影像有令民眾誤解司法程序之虞」等。特別是在證據調查階段,尤應考慮如鏡頭角度是否會讓證詞扭曲(誇大或低估)等情形;是否會令證人、被告乃至其親友面臨社會公眾檢視而產生額外心理壓力的風險;當直播到檢辯雙方對於物證、影像、錄音的調查時,是否會過度暴露案件細節等。這些都是法庭考慮是否直播時的重要因素。
又現代審判要避免過去的群眾公審。如今已不允許有在廟口或菜市場對被告進行審判的情形,審判直播時也應避免公審情形發生。
最後,是否允許審判時旁聽、轉播或直播,應由法庭決定。對此,被告原告都不能強求,必須尊重法庭行使審判職權的獨立性。
柯文哲有權接受公平審判,司法也應竭力維護公正審判。法官既然遵守「司法正義原則」,就不能允許有群眾公審被告的情形發生。「司法正義原則」,人人必須尊重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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