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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是一部「一中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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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是一部「一中憲法」?
將中華民國憲法理解為「一中憲法」,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論述,而非憲法文義或體系所導出的結論。AI生成示意圖

趙彥清/外交人員

關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性質,公共討論中長期存在一種說法,認為其本質上是一部「一中憲法」,因而在法理上預設了對整個中國的主權主張。然而,若回到憲法文本本身,並結合憲法解釋原則、民主化後的憲政實踐以及國際法對領土主權的基本要求,這一說法其實難以成立。

首先,從憲法文本出發,中華民國憲法從未明文使用「一個中國」或任何涉及跨政權整合的概念。憲法所建構的是一個國家的權力結構與主權運作方式,其規範對象始終是「中華民國」這一憲政主體,而非某種涵蓋其他政治實體的抽象「中國」。因此,將中華民國憲法理解為「一中憲法」,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論述,而非憲法文義或體系所導出的結論。

爭議所在必須理解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的用語,「固有疆域」並非「故有疆域」,這一條文並未界定任何具體地理範圍,也未使用「歷史疆域」或「自古以來」等回溯性語言。也因此關鍵在於,「固有」並不等同於「故有」,在近代漢語與法律語境中,「固有」指的是隨某一制度或主體而存在、在現實中發生效力的範圍,而非對過往曾經擁有之事物的歷史追認。若將「固有疆域」理解為歷史上曾經統治過的最大版圖,反而會使憲法的適用對象變得不確定,違背憲法作為現行有效規範的基本性質。

這一理解,亦與現代國際法對領土主權的基本原則相互呼應。國際法並不承認僅憑歷史敘事即可成立或維持領土主權,而是強調「有效管轄」(effective control)──亦即是否存在穩定、持續且排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權行使。主權不是抽象宣示,而是具體實踐的結果。就此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所能規範、所能發生效力的疆域,必然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實際行使統治的領土。

進一步而言,中華民國自1990年代以來的民主化進程,已在憲政實踐層面清楚界定了主權行使的範圍。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不僅是政治制度的改革,更意味著主權來源的重新定位: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自現行有效管轄範圍內人民的自由意志,而非任何對「整個中國」的代表性假設。此一轉變,使憲法秩序與現實統治範圍達成高度一致,也使「固有疆域」不可能再被理解為對中國大陸的抽象或潛在主權聲索。

在此脈絡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也就有了清楚的法理定位。雙方分屬不同的憲法體制,各自獨立行使完整的國家權力,彼此未對對方領土行使任何有效管轄,也不存在上下隸屬或授權關係。這一結論並非政治宣示,而是對現行憲政秩序與國際法現實的描述。

因此,說中華民國憲法不是「一中憲法」,並不是否認歷史的複雜性,而是承認一個更為基本的事實:憲法是一部規範「現在如何行使主權」的法律,而不是用來保存歷史版圖記憶的文本。主權是現在進行式,領土是有效統治的結果,而憲法的效力,終究必須回到它實際發生作用的地方。

這樣的理解,既符合憲法法理,也符合國際法標準,更是對當前民主憲政現實最誠實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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