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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隱私的診療間監視錄影 應以公示取代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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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低度隱私的診療間監視錄影 應以公示取代書面同意
板橋愛爾麗診所因針孔偷拍事件被勒令停業6個月,使得醫療院所監視器問題浮上台面。翻攝愛爾麗診所臉書

林應然/醫師、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

暴徒宵小犯罪怕法律制裁,而法官判案講求證據,因此人們發明了時光回溯的監視器,以便在有犯罪案件時可以舉證。是以很多機構商店都設置監視器來防範犯罪行為發生,而事實上也達到了很大的犯罪防治效果。醫療院所更常是是非之地,為了防止醫療暴力、糾紛及性騷擾發生,大多有設置監視器作為監控,但最近醫美診所針孔密錄病人的事爆發以後,此事變得相當棘手敏感。

衛福部醫事司於5月初召開了醫療院所監視器設置管理會議,得出幾點結論,其中之一是低度隱私(不診視隱私部位)的診療間雖然可以設監視錄影設備,但是必須每次就診皆要簽署書面同意書, 此點令醫療院所感到相當錯愕,覺得相當窒礙難行。由於絕大多數的門診歸屬低度隱私(不診視隱私部位)診療,醫界普遍希望該診療行為能以公告昭示的方式處理即可,不要使用繁瑣耗時費心的書面方式簽署,否則看診前光要解釋讀完同意書再簽名,真的是會影響醫病看診時間,醫病雙方應該要將時間用在醫療診治行為上,不是用在繁瑣的行政流程中。

然而醫事司堅持要如此,其法律觀點是,依據個資法第六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是依據個資法第六條第6項的「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衛福部醫事司因此將監視錄影視同是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求若醫療院所診療間要設監視器錄影,就必須要取得病人之書面同意。

雖然看似要幫醫療院所診療間設監視器解套,然而卻製造出一個更繁瑣的問題出現,因為每次看診前的書面同意太耗時費心窒礙難行了。其實個資法第六條第1項也提到,若有「法律明文規定」也可以被除外,這也就是為什麼醫師平常診療病人、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資料,可以不受個資法第六條限制之原因,因為醫師診療病人就是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資料,是依據醫師法之法律明文規定,所以不需要每次看診都要先書寫同意書。

既然衛福部官方需要依法行政,筆者也想提出一些法律看法。第一,低度隱私(不診視隱私部位)的診療監視錄影本身是否等同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以至於需要以個資法匡列處理。錄影本身只錄下醫療行為過程,這些過程事實上已是醫師診療病人、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資料的一部分,應該視同是醫師依醫師法明文規定,不需書面同意的診療之一部分,法律有「舉重以明輕」的概念,醫師問診時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資料遠多於錄影時所取得的影像,如果問診不需書面同意,錄影應該也不必。

第二,根據醫療法第24條,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設有監視器之目的就是為了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這也符合個資法第六條第1項因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可以被除外的條例,應該要被允許,不用病人書面同意。 衛福部醫事司依法行政的目的應該是要解決問題,不是要製造更多擾民的問題,期望低度隱私(不診視隱私部位)的診療間監視設置能以公告昭示讓病人知悉的方式處理即可,不要使用繁瑣耗時費心的書面方式簽署,讓醫療行為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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