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無!台中一名劉姓健身教練前往芬芬(化名)住處,在收取5.1萬元費用後為她按摩,沒想到竟趁機性侵得逞。芬芬告訴母親經過並報警,判決出爐。

根據判決書,劉男與芬芬於2023年10月4日透過網路結識,並約定當天下午2時,在芬芬位於台中的住處提供健身指導。劉男收取5.1萬元的服務費後,為芬芬進行按摩,但過程中竟在未經同意下強行脫除芬芬衣物並性侵得逞。芬芬明確表達拒絕,並以要將款項交付母親為由,請劉男返還。他先行返還4.1萬元,隨即離開現場,事後將所餘1萬元返還。芬芬立刻向母親訴說經過並報警處理。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劉男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雖然情節重大,但考量劉男事後坦承犯行,與芬芬達成民事調解並支付30萬元賠償金,且無前科紀錄,展現悔意,因此決定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依判決,劉男須於4年緩刑期間內履行賠償責任,並接受3堂法治教育課程,同時接受保護管束。法院強調,若劉男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檢察官可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期。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曾宣導,如何減低性侵害發生的可能,包括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避免出入偏僻的地點;改變固定的作息時間或方式,使人不易預知你的行為而加害於你;勿讓陌生人進入家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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