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19歲男子壯壯(化名)因與網路認識的少女發生親密關係,事後遭揭發對方實際未滿14歲,被少女家長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當時交往,壯壯不知女方真實年齡,且已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最終依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

根據判決書,壯壯於2024年間透過社群網路結識少女,兩人隨後發展為情侶關係,相約前往旅館過夜並發生親密行為。直到交往一事被女方家長發現後,壯壯才得知對方實際未滿14歲,隨即被提告。
少女在庭訊中證稱,初識時曾謊稱自己已滿14歲,壯壯並不知情;發生親密行為前雙方皆有共識,過程中並無脅迫或暴力。壯壯全案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女方及家屬15萬元,雙方已簽立和解書。

法官認為,壯壯犯案時年紀尚輕,案發過程無強制情節,且態度坦誠、積極彌補過失,因此量處4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條件包括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及履行賠償金給付。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曾指出,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說明,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例如: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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