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0 14:59 臺北時間

三峽車禍3死「領不到180萬補償金」 律師:悲劇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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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峽區昨(19)日發生3死12傷重大車禍,但因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並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給付範疇,死者家屬無法請領180萬元被害補償金。律師何孟臨也分析賠償問題,點出現行法律的漏洞,直言「悲劇才剛開始」。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可請領新台幣18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意即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並非給付範疇,家屬只能申領汽車強制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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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何孟臨在臉書試算賠償金額,3名死者的部分,雙親撫慰金以200萬計算,1名死者至少400萬、喪葬費粗抓50萬、醫療費粗抓30萬,合計1名死者就需賠償480萬,3死共計1440萬;另外平均1名傷者抓50萬,12名共600萬。這場車禍的求償金額,至少要2040萬。

何孟臨指出,以實務經驗來看,余男友很高機率只買最基本的強制險,而強制險的上限是200萬元,這金額包含了所有因事故造成的死亡、失能和醫療費用,意即「多的就自己跟肇事者要」,而若余男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接下來的悲劇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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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孟臨說明,一般交通事故中,受害家屬需要經過刑事判決、有罪確定、附帶民事、強制執行等流程,才能拿到賠償,但是台灣法院人手短缺,可能花了3、5年打完官司,最後發現肇事者名下什麼都沒有,「你能拿什麼?一毛都沒有!」

何孟臨接著說,就算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也能主張「生活基本保障」不能執行,更慘的是,如果肇事者之後過世了,鉅額賠償就會變成遺產,他的孩子選擇拋棄繼承就不須幫忙還錢,另依《保險法》規定,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並不屬於遺產,所以法院不能以保單來強制執行,當然也跟受害人毫無關係,「結果是什麼?受害者家屬打了好幾年官司,最後賠償金,除了強制險,可能連個影子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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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孟臨並指出,據今年5月14日《保險法》修正案初審通過,未來債務人如果有保單,在一定金額內,解約金不能被強制執行,直言「我們國家對於債務人的保障,是真的一天比一天高。」若現行制度不改,所有人都將面臨風險,受害者假使碰到只有強制險的對方,「那未來受害者還是只能哭、只能等,最後什麼都拿不到,或超辛苦。這些家庭的傷痛,並不會因為一個好人的形象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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