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本月19日發生3死12輕重傷車禍憾事震驚全台,肇事的78歲老翁余文正今(31)日上午7時20分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至於確切死因仍有待進一步釐清,整起車禍原因成為謎團,最後恐怕會有2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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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醫院指出,余翁自5月19日因多重外傷被送至亞東醫院進行治療,由5月19日至5月31日期間經多次手術及於加護病房持續以非手術性療法治療,仍因多重器官衰竭於5月31日上午不治死亡,已回報檢警相驗。但因事涉司法調查,後續將報由檢方依法辦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若被告在偵查階段死亡,檢察官就該名被告應為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檢署將針對余翁過死致死罪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儘管肇事者死亡,但仍可從其遺產中求償。
黃柏榮律師發文指出,不少人以為肇事者過世,民事責任就此終結,但事實並非如此。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若肇事者生前尚未履行的損害賠償義務,將由其繼承人負責清償,但責任範圍僅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
黃柏榮進一步解釋,假設肇事者留下的財產只有新台幣100萬元,那麼即便所有被害人實際損失總額遠超過這個金額,最終能獲得的總賠償也不會超過100萬元。也代表著,被害者或家屬雖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能夠實際執行的金額,將受限於肇事者的遺產總額。如果事先沒有足額保險或賠償保障,受害者往往將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
蘇家宏律師也透過影片分享,肇事者過世後,「刑事責任就沒有了,不管是故意,還是不小心過失致死,因為刑事責任有處罰跟教化,人一不在就沒辦法處罰和教化他,只剩下民事賠償」,繼承人就要代替他負起民事責任,用其遺產支付賠償,而不是用繼承人的錢來賠償。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法院就會找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若沒有繼承人,法院會找遺產管理人來處理。
新北市長侯友宜今日出席活動時受訪指出,三峽老翁不治的消息,第一時間就已有掌握,會朝假扣押方向持續調查,還給受害者公道,也要求相關單位對外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