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近日開庭時,傳出有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引發現場台灣律師當庭反對。反對方指出,《律師法》明確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我國律師資格,外國律師須經法務部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中國籍律師既非台灣律師,也非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直接在法院代理,疑已構成違法執業。
發文的蔡姓律師質疑,對造為奧地利公司,卻讓中國籍律師出庭,是否因其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迴避我國資格審查制度?他批評,若此例被容忍,恐開啟境外人士繞過制度進入台灣司法體系的先例,侵蝕本土律師專業,甚至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台中地檢署今(14)日證實,日前於社群平台確有相關貼文,引起社會關注。檢方指出,依《律師法》第114條及第115條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為「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中國籍律師若未經許可,即涉及違反《律師法》之刑事責任。
地檢署表示,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以釐清該中國籍律師是否確有違法執業情事,並將依法偵辦,維護台灣司法主權與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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