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近日預告修正辦法,針對因取得中國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的人士,如果想重新取得台灣國籍,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3項條件中的其中一項,才能重新回復台灣身分。對此,陸委會於昨(17)日做出回應,台灣籍相當可貴,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
《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新增內容為:「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二、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三、基於人道考量。」內政部於行政院公報做出說明,因應兩岸情勢特殊, 藉由現行之回復制度,使境外敵對勢力滲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因此新增第三條條文,並採較嚴謹的規定,防止中共統戰活動。
陸委會於昨日做出回應,雖然書面上寫的是「回復」,其實就是針對已取得中國護照,放棄台灣國籍的人士而定,而這也引發外界討論,審查是否變嚴格了?陸委會表示,這3個條件是把過去審查的標準加以明確化。
陸委會強調,「台灣籍」是非常可貴的,不是想取得就能取得。陸委會進一步指出,尤其是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核發身分許可,必須有足昭公信的理由。此外,修正辦法同時也新增3項規定,如果有「曾為中共做出政治性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以及「有事實認定違背國家利益」,是可以不予核發台灣國籍、撤銷與廢止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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