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對兄弟檔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少女,雙方談妥以3千元為代價發生性行為。兩人隨即驅車北上赴約,並在旅館內先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未料事後少女家屬發現異狀並報警,全案因此曝光並進入司法程序,近日法院已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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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案件。(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根據判決書,朱姓兄弟兩人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涉及金錢對價,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遭檢方提起公訴。兩名被告在審理過程中自白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各自支付9萬元調解金,獲得原諒。法院認為兩人雖出於一時失慮,但已表達悔意並努力補償,遂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法院對兩人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另要求兩名被告於一年內完成兩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法院強調,案發時被害人未成年,如今已成年,且無再犯之虞,但行為本身對社會及少年保護造成侵害,仍需藉由教育及監督強化守法意識。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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