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乙男酒後性侵朋友姊姊!明知被害人甲女為心智缺陷者,卻在雙方飲酒後仍伸出狼爪,事後甲女報警求助,乙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法院審酌他認罪悔過、已賠償且無前科,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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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乙男與甲女的弟弟為朋友,因而認識甲女。乙男明知甲女為心智缺陷者,卻在2024年11月10日清晨騎機車前往她位於彰化的住處。兩人在客廳飲酒談天時,乙男突然起色心,先以手觸碰甲女胸部,再用手性侵長達半小時。事後甲女驚恐報警,警方掌握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及身心障礙證明等關鍵證據,鎖定乙男為涉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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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詢與偵查過程中,乙男坦承犯行,並於審理中持續表達悔意,最終與甲女依其指定方式完成賠償。法院認為,乙男雖坦白認罪並已和解,但其明知對方為心智障礙者仍為滿足私慾,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與人格尊嚴,行為本應嚴懲。
法官指出,本案事證明確,乙男之供述與證人、物證均相符,依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論處。由於猥褻行為已包含於性交行為之內,因此不另論罪。
不過,法院考量乙男過去並無妨害性自主之前科,且犯後坦承不諱、積極賠償顯示悔意,依《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規定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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