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阿輝(化名)離開看守所時,受室友大智(化名)之託照顧他的妻子小花(化名),沒想到阿輝卻約小花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事後小花控告阿輝性侵,法院審理後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阿輝涉有性侵行為,判阿輝無罪。
阿輝於112年9月停止羈押,離開看守所前,大智請求阿輝幫忙照顧好自己的家人,以及幫忙寄生活用品,阿輝取得小花電話後打電話相約見面,討論幫忙請律師等事項,小花當日就從台南搭高鐵到台中與阿輝碰面,再一起搭乘計程車到一間汽車旅館。
小花表示,阿輝入房後邀請小花一同洗澡,還說「如果不自己脫衣服,就要幫你脫」,小花害怕阿輝會動用人脈對大智不利,於是自己脫掉衣服與阿輝一起洗澡,在浴室跟阿輝進行2次性行為,又在床上進行一次性行為。
事後阿輝看時間差不多,與小花一起搭乘計程車離開,小花回到家後認為自己被迫發生性關係,於是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阿輝。
阿輝矢口否認性侵,稱兩人是「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阿輝說去汽車旅館是小花自己提出的,且第一次性行為是小花提出,後幾次則是自然發生的,她認為小花已超過30歲,也有去汽車旅館的經驗,應是經過充分考慮後才發生性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發生性行為過程中,阿輝未使用暴力或脅迫小花,且汽車旅館、來回計程車車資都是小花支付,兩人事後互動相當自然,小花還在離開汽旅後借給阿輝200元,與一般被性侵後反應有所不同,因證據不足判阿輝無罪。
檢方上訴,認為阿輝利用「幫忙請律師」、「獄中有人脈」等話術,讓小花不敢反抗,並提出診斷證明指出小花感到焦慮與痛苦,做為性侵的補強證據。二審法官認為小花事後情緒反應,難以判定是因懊悔或性侵的害怕,綜合兩人離開時的互動來看,無法判定阿輝對小花性侵,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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