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消防局一名呂姓隊員,去年與女性友人聚餐後共乘計程車返家途中,竟趁機以手伸入對方衣內觸摸胸部,遭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宣判,呂男雖已賠償5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仍被判有期徒刑7月,得緩刑2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男與被害女子A原為友人。去年10月9日晚間兩人與友人聚餐後搭乘計程車返回住處,行經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山南街口時,呂男不顧行車紀錄器錄影,突然以右手自A女衣領伸入內衣,強行觸摸胸部。A女當場驚恐推拒,但呂男仍持續猥褻行為。
A女事後情緒崩潰,向友人泣訴並報警。警方介入調查後,依行車紀錄器畫面、雙方對話及友人證詞等證據,檢方認定呂男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過程中,呂男初稱「喝醉不記得」,否認犯行,但法官勘驗證據後認為其事後仍能正常傳訊,辯詞難以採信。最終呂男坦承犯罪,並向被害人道歉、支付50萬元和解金。合議庭考量其悔意與無前科紀錄,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呂男身為公職人員,卻一時失慮違法,應以此為戒;若於緩刑期間再犯或違反管束規定,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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