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1 22:05 臺北時間

只能選一邊!內政部推新制 在台定居要「放棄中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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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月29日正式發布命令,宣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月31日起生效。根據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除原本必須繳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還需另外提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以確保申請人確實放棄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今年三月提出的「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十七項因應策略」。該策略中明確要求強化身分管理機制,防止中國藉由雙重身分滲透影響台灣社會與安全體系。過去,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定居時僅需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但實務上曾發生部分申請人雖已註銷戶籍,卻仍持有或重新申領大陸護照的情況,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模糊,亦不利於後續行政管理。

依據大陸委員會的函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所稱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其實意涵為不得再保有任何可證明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文件或資格。換言之,只要仍設有大陸戶籍、領用大陸護照或持有其他足以表彰大陸人民身分的證件,即視為尚未完全喪失「原籍身分」。此次修法將原條文明確化,要求同時檢附戶籍與護照兩項放棄證明,正是為防止灰色地帶持續存在。

內政部強調,新制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身分單一化與制度透明化。由於台灣與大陸地區在法律上屬特殊關係,過去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的規範較為寬鬆,導致部分人同時擁有兩岸身分,在稅務、兵役、社會福利等層面產生爭議。修法後,凡申請在台定居者,須以公證文件證明已註銷大陸戶籍,並未持用或已放棄大陸護照,方能獲准定居。

內政部表示,這項修正不僅是行政程序的技術調整,更具有國安意涵。透過明確化證明文件要求,可防止身分重疊與資訊錯置,強化政府對境內外人員身分管理的一致性。未來,相關單位在審核大陸人士申請定居案件時,將依新規定嚴格把關,確保每位申請人均符合放棄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要件,避免因雙重身分造成的法律與政治風險。

內政部也提醒,修法已於法規預告期滿後正式發布,並自10月31日起正式施行。相關申請案件若尚未完成審查,將依新制規定補件辦理,確保制度過渡平順。

更新時間|2026.03.26 08: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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