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年紀超過80歲的林姓老翁,今年8月間到板橋某女性服飾店購物,徵得女店員同意,與對方擁抱時,卻伸出鹹豬手碰觸對方胸部,性騷女店員得逞,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林翁坦承犯行、女店員無調解意願,因此處林翁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指出,林姓老翁今年8月12日下午4時許,前往板橋一處女裝服飾店消費後,先取得女店員同意後,與對方擁抱,但林翁竟趁對方不及抗拒,以右手碰觸對方左胸得逞,後續遭女店員報警逮人,並於今年10月間被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林翁犯案時已年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審酌他為逞私慾為性騷擾行為,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女店員心理受創,另考量他過去並無前科、坦承犯行,女店員無調解意願等一切情狀後,依乘機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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