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12:44 臺北時間

黎智英遭判三罪成立 裁決書理由全文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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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黎智英遭判三罪成立 裁決書理由全文曝光

蘋果日報的創辦人黎智英因涉違《香港國安法》被捕,2020年12月底被關押至今,已超過一千八百多天,香港法院於今(15)日上午10點44分作出裁決,根據判決書指出,三名由《國安法》指定的法官裁定黎智英面對的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全文曝光,判決書長達919頁。律師黃柏榮分析,預計明年初的「求情」程序庭將是決定黎智英刑期長端的關鍵。

黎智英親自作供否認指控

判決後,香港高等法院也將中文翻譯的判決書摘要公布上網。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黎智英在審訊期間選擇親自作供為自己辯護。他否認控方香港政府的指控,主張涉案文章並不具煽動性,亦不存在串謀刊印或發布煽動刊物的情況。對於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黎智英辯稱,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本人及《蘋果日報》已停止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相關串謀並不存在。

至於第三項控罪,黎智英表示,在《國安法》實施前,他從未與任何人達成協議,請求外國對中國或香港特區採取制裁或敵對行動;即使法庭認為曾有相關接觸或討論,他亦主張該等協議並未延續。他同時質疑控方兩名從犯證人張劍虹及陳梓華的證供,指其內容並非事實,並不可靠。

不過,法院在裁決理由中指出,經全面評估證據後,並不接納黎智英的辯解。法官認為,黎智英作供時多處前後矛盾、閃爍其詞,整體證供不足為信,未能動搖控方案情。

法院認定文章具煽動性 意圖引發對中港政府憎恨與對抗

根據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案中多篇刊登於《蘋果日報》的文章,在客觀效果上具有煽動性,意圖引發公眾對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與對抗,因此認定黎智英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三項罪名成立。此案件歷經多年的審訊。

法院在判詞中強調,本案並非針對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念作出裁決,而是單純依據法律與證據,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已超越新聞及言論自由所容許的界線。法院認為,黎智英明知並刻意透過《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結合其個人影響力,長期推動削弱政府合法性與權威的行動,已構成一項持續且有組織的活動,遠超法律容許範圍。

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院裁定,大量證據顯示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有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法官指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並未停止相關行為,而是改以較為間接、隱晦的方式進行,其意圖與實質行動並無改變,相關串謀協議亦在法例生效後持續延續。

至於第三項控罪,法院認定黎智英與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等人,在《國安法》實施前已達成協議,透過所謂「國際游說」爭取外國介入香港事務,並將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納入行動目標。判詞指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及正式生效後,有關協議仍然持續執行,未見中止。

在證據評估方面,法院接納多名《蘋果日報》高層及涉案人士以從犯身分作出的證供,認為其證言前後一致,並獲WhatsApp、Signal訊息及電郵內容佐證,屬誠實可靠。相對之下,法院指黎智英作供時多處前後矛盾、閃爍其詞,整體證供不足為信,未獲接納。

針對公司刑事責任,法院裁定,多名涉案高層身兼董事,屬公司決策者與指導意志,其犯罪意圖可歸屬於公司本身,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涉串謀均屬知情並願意參與,須承擔刑事責任。

明年1月12日求情 律師指刑期長短關鍵時刻將至

法院同時押後判刑程序,訂於明年1月12日再開庭處理「求情」程序的口頭陳詞,將一併處理所有同案被告的求情,並於其後儘快訂出判刑日期,預計需時四天。律師黃柏榮指出,黎智英被定罪的三項控罪中,以《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刑責最重,刑期由三年至無期徒刑不等;至於《串謀刊印、發布、出售、分發煽動刊物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黃柏榮分析,所謂「減刑答辯」或「求情」(Plea in Mitigation),是指在被告被定罪後,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向法庭提交書面材料及口頭陳詞,說服法官在判刑時考量包括是否認罪、是否表現悔意、個人品格、家庭狀況及對社會的貢獻等因素,作為量刑參考,亦將成為影響黎智英刑期長短的重要程序。

黎智英自日前並在獄中度過78歲生日。其家屬近期多次向外界透露,黎智英健康狀況持續惡化。黎智英原本患有糖尿病,在長期單獨監禁、環境嚴苛的牢房中,近來出現牙齒腐爛、指甲變色脫落及體重急遽下降等情況。其女兒黎采近日向北京方面喊話,表示若讓黎智英死於獄中,將使其成為烈士,並稱若能釋放黎智英,將保證他不再涉足政治事務。

香港傳媒大亨、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國安法被起訴後,走向囚車前往法庭。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國安法遭判刑,時為2020年被起訴時關押至今,已1800多天。資料畫面/路透社


香港法院判決書摘全文:

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為自己辯護。其案情是:

(1) 就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文章並非具煽動性的,也不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

(2) 就第二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與《蘋果日報》便已停止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也不存在請求該等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的串謀。

(3) 就第三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他從來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去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即使曾經有此協議,它也沒有延續下去。

(4) 就指證他干犯了相關控罪的從犯證人(張‍劍‍虹和陳梓華),他們的證供並非事實。

6. 各公司被告(即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選擇不作證,亦不傳召任何證人。各公司被告的案情是,控方所指的高層並不構成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故此各公司被告並不因而有罪。

在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時,法庭作出了以下裁定。

第一項控罪

15. 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第一被告人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16. 此外,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第一被告人,他們對第一被告人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第二項控罪

17.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第一被告人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第一被告人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節目看見。

18. 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下述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第一被告人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第一被告人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並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第一被告人跟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包括《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各公司被告的法律責任

19. 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各串謀是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的。法庭也裁定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及周達權)、羅偉光及張志偉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動體現,而他們身為其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所以,他們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具有的意圖也是所涉各間公司的意圖。故此,法庭斷定各公司被告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各串謀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第三項控罪

20. 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説」,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21. 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第一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第一被告人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繼續依從第一被告人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故此,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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