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親密關係中,信任與保護是最基本的底線。彰化2名成年男子阿國(化名)與壯壯(化名)明知女友花花(化名)未滿18歲,竟利用其酒醉昏睡不能抗拒的狀態,在汽車內與汽車旅館內對其乘機性交,更以手機拍攝性影像並傳給他人。彰化地方法院判決,2名被告各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與5年2個月,並沒收犯案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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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壯壯與未滿18歲的少年A女為情侶關係,而被告阿國與壯壯為友人。在114年5月12日中午,壯壯邀約花花飲酒。隨後,壯壯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阿國和花花前往彰化一處空地。花花因飲用混有米酒、威士忌、水果酒的混酒6杯後,不勝酒力而昏睡。
沒想到阿國竟在汽車副駕駛座脫去 花花衣物,利用花花酒醉昏睡不能抗拒之狀態,對其接續為性交行為2次,並造成花花大腿內側瘀青的傷害。更惡劣的是,阿國還持自己的手機拍攝花花裸露胸部及下體的性影像照片4張,並傳送給壯壯觀覽。
壯壯在駕駛座目睹後,非但沒有阻止,反而持花花的手機及自己的手機,共拍攝了阿國與花花性交過程的性影像2部,並與阿國互相傳閱。之後,壯壯亦利用花花酒醉昏睡之狀態,對其實施性交行為1次,同樣造成花花受傷。2人後續將仍處於昏睡狀態的花花載至汽車旅館,壯壯在房間內再度對花花實施性交行為1次。
法院審理認為,2名被告的行為已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罪等多項重罪。
法官指出,被告兩人趁花花酒醉昏睡之際,未事先告知即以手機拍攝性影像,已剝奪花花是否同意被拍攝的選擇自由,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此外,被告阿國後續還將性影像照片2張及影片1部傳送給另一名少年觀覽。
考量到兩名被告所犯的「製造性影像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甚重。但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未有散布本案性影像的行為,法官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對製造性影像罪部分酌減其刑。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阿國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壯壯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個月。兩人用於拍攝及交付性影像的iPhone 15與iPhone 14行動電話,均依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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