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少女小琳(化名)前年返鄉探望外婆時,原本只是前往部落雜貨店購物,卻遭姨媽男友大強(化名)騎機車載往偏僻山區,無視她明確拒絕,強制猥褻長達10多分鐘,如今判決出爐。
根據判決書,2024年間小琳回到外婆家居住,當天由姨媽的男友大強騎車載她外出購物,卻在途中臨時變更路線,將人載往偏僻山區,對小琳襲胸、強吻。
過程中,小琳多次表達抗拒、要求停止,並用力推開大強,但大強仍強行對她進行猥褻,時間長達10多分鐘,對小琳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熟人犯案!認識10年卻伸狼爪
案發後,小琳家屬報警處理,大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自己與小琳一家是左右鄰居,與小琳的姨媽交往約10年,也清楚知道小琳年齡,卻仍對她伸出狼爪。
法院審酌,大強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仍為滿足一己性慾而趁機犯案,情節重大,雖坦承犯行但未獲小琳原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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