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林正椈去年農曆年前曾發文提醒,不少勞工在期待年終獎金之際,卻發現實際發放金額不如預期,甚至公司完全不發年終,此時常會疑惑「年終獎金到底能不能主張權利?」對此,他直言,依現行法規與法院實務,多數情況下,勞工其實「很難告贏」。
林正椈指出,依我國法律與法院見解,年終獎金並不屬於工資,而是被認定為「非經常性、具有恩惠或勉勵性質的給與」,是否發放、發放多少,原則上屬於雇主裁量權範圍。也因此,單純因年終未發或發得較少而提起訴訟,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林正椈也整理法院過去明確否認的三種常見主張,包括「公司多年來都有發年終」、「工作規則或契約僅寫明依營運狀況酌給」,以及「其他同事都有領到」,法院均認為,這些情形都不足以構成雇主的給付義務。
不過,林正椈也提醒,仍有一種情況可成功主張年終獎金。若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薪資為「保障年薪N個月」或「保證年終N個月」,且能提出書面證據,法院通常會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認定雇主受該約定拘束。一旦雇主無故取消或拒發,勞工即有權依法請求補足。他也特別強調,僅有口頭承諾往往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成立,書面證據才是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