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國小男老師,得知班上女同學因天氣炎熱未穿內衣、身體摩擦不適後,未通知其家長或尋求女性教職員協助,反而將女童帶進廁所單獨相處,且不顧女童拒絕,強行掀起上衣以OK繃貼在胸部位置,並要求女童不得對外提起。案件曝光後,法院二審認為男老師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犯行重大,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民事部分則判男老師須賠償女童及其父母共4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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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關心之名伸狼手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3年下半年某次上課日,男老師得知女童未穿內衣後,先將其他學生支開,要求女童進入廁所內並關門。女童以搖頭、拒絕等方式表達不願,男老師仍要求她掀衣,接著以OK繃貼在女童胸部位置,事後還以「不可以告訴任何人」等話語逼迫封口。女童事後向同學吐露,提到自己後來開始穿內衣,是因「不想再讓老師碰到胸胸部」,案件才因此曝光。
辯稱教育仍無悔意 二審加重判刑
男老師面對指控辯稱,女童是因不適才需要貼OK蹦,自己「出於關心及教育」協助處理,並主張毫無猥褻意圖。但法院審酌指出,若學生身體不適,本應通知家長或由校內女性職員協助,男老師卻在廁所內將女童隔離並進行身體接觸,已逾越必要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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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刑事一審原判較輕,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處1年,得易科罰金。台中高院二審則認男老師利用師生間權勢關係,且在審理過程否認犯行、未向女童與家屬道歉、也未和解賠償,顯見缺乏悔意,遂撤銷原判改判4年6月。民事求償方面,法院衡量加害情節、女童及家屬精神痛苦程度與男老師經濟狀況後,判男老師應賠償女童30萬元、父母各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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